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机构:
为完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保证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更换过程中得到优质、便捷的服务,明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5月份起开展北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机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审的辅助器具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并连续三年参加相关部门年审并年审合格;
(二)具备北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行政许可证书;
(三)具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假肢制作师和1名以上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矫形器制作师;
(四)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及其他相关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六)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假肢取模室、修模室、接受腔制作成型室、打模室、装配室、功能训练室“六室分设”;
(七)具备良好的工伤职工住宿条件,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
(八)具备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费用结算的网络运行条件。
二、申请时间及需要报送的材料
申请参加此次评审,愿意为北京市工伤职工提供服务的各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登记证书,连续三年年审合格相关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二)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三) 2名以上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假肢制作师和1名以上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矫形器制作师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
(四)经营场地面积平面图;
(五)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步骤
(一)发布公告(5月下旬)
5月下旬,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发布公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书面审核(6月下旬)
评审机构根据规定条件对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三)现场检查(7月)
评审机构对通过书面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召开评审会(7月底)
7月底召开评审会,各辅助器具机构向评委作现场陈述。评委综合辅助器具机构陈述、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情况,对各辅助器具机构进行投票,获得半数以上评委赞成票的即获得通过。
(五)签订服务协议、发布公告(8月初)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取得资格的辅助器具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辅助器具协议机构名单。
欢迎符合条件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积极参加。
联 系 人:肖寒 戚晓红
联系电话:65248441 6524869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三条3号
邮政编码:10000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