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1日,武汉卷烟集团职工庄某驾驶从武汉汉光出租公司租来的轿车从襄樊回武汉,当行至316国道1296公里处时,因超车与苏某驾驶的摩托车对向相撞。苏某倒地后,又被周某驾驶的江西富强汽车运输公司货车对向撞上。苏某严重受伤后,在治疗过程中右腿被迫截肢。同年6月15日,交警部门认定,庄某负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已经认定。苏某在医院治疗中共用医疗费34万多元,需安装假肢等费用共157万多元。因事发时,庄某和周某分别在执行工作任务,属职务行为,故庄某和周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分别由两人所在的公司承担。武汉汉光公司应根据运输利益归属原则,在其收取的租赁费范围内承担责任。武汉江岸财产保险公司、江西某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武汉汉光出租公司赔偿4800元,中国财产保险武汉江岸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江西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武汉卷烟集团公司赔偿133万多元,江西富强汽车运输公司赔偿33万多元。(完)(特约记者 良肖 张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