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周棚办事处朱元村民夏季收麦时,将在该村东侧架设的低压照明线路的电线杆撞断。次日,接到报修消息的阜阳供电公司,将该村低压线移至同在一处架设的高压线路的线杆上。2003年6月19日中午,该村11岁的儿童吴童(化名)放学后,爬上被闲置在此的电线杆掏鸟时,因该线杆与高压线距离近,吴童被电击伤,住院治疗65天,做了双前臂截肢手术。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2003年7月31日,吴童第一次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经阜阳中院审理,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判决,由阜阳供电公司赔偿吴童各项损失计2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供电公司也已履行完毕。2004年6月2日,吴童以第一次法院判决未赔偿残具费,以及出院后伤口感染又入院治疗等理由,再次提起索赔诉讼,要求被告阜阳供电公司支付其继续治疗费,60年终身护理费,每年一次约20年的假肢安装费等项费用计112.88万余元。
阜阳供电公司面对吴童的再次索赔诉讼,提出了答辩意见。他们认为,吴童因遭电击造成的各项损失,已经法院判决并履行完毕。按“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对原告按同一事实,同一诉讼当事人,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并认为,原告电击伤已治疗终结,出院时无记载需要继续治疗的医嘱,不存在二次治疗费问题。从事故发生原因看,原告擅自攀爬线杆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阜阳中院经庭审认为,原告吴童要求被告支付第一次诉讼终结后发生的残具费、后续治疗费、再次安装假肢的交通费等费用当属新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受理。阜阳供电公司对闲置的线杆未及时拆除,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埋下安全隐患,造成原告触电致残。因被告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由阜阳供电公司承担第一次赔偿后剩余的原告吴童安装残具费用50.26万元,同时由吴童自行负担其残具费用12.56万元。(作者:刘稳梧、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