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23日,师宗县雄壁镇大舍村当时只有5岁的小冬冬乘父母不注意溜出去玩耍。忽然,一
经实地查看,小冬冬的父母发现肇事变压器容量为30千伏,未悬挂危险标志,周围无围栏。经丈量,变压器离地面*高处仅1.24米,*低处不到1米。小冬冬父母打听到变压器属金山煤矿的下属单位服务部(不具备法人资格,产权属金山煤矿)使用的,多次索要赔偿无果后,走进了师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小冬冬一方觉得赔偿结果与要求的差距实在太大,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4年,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其中金山煤矿赔偿4万元,师宗县电力公司赔偿1.5万元。随后,小冬冬一家领到了这笔钱。不久,听人说安装假肢及颅脑缺损区无头发区域整形需巨额费用后,小冬冬的父母又替他向云南省高院、曲靖市中院申诉。
2001年4月,已上中学的小冬冬接到云南省高院的申诉裁定。裁定撤销了师宗县法院、曲靖市中院此前的民事判决,并发回师宗县法院重审。师宗县法院改判后,小冬冬一方仍不服,又一次向曲靖中院提起上诉,期间,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经金山煤矿、师宗县电力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对小冬冬的假肢安装费用进行评估。该中心认定,小冬冬安装假肢等各种费用需70多万元。
近日,曲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认定:金山煤矿承担主要责任,师宗县电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小冬冬一方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曲靖中院对此案作出改判:金山煤矿赔偿小冬冬各项损失将近30万元(含已付的4万元);师宗县电力公司赔偿小冬冬各项损失25万余元(含已付的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