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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断手少女经漫漫索赔之路后终获偿50万元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7/20 10:14:15
      2001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城关好旺食品厂打工的17岁少女黄珍被机器绞掉了双手,生活不能自理。

  2002年3月10日,黄珍向襄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索赔256万元。

  2002年7月,黄珍收到仲裁裁决书,好旺食品厂及其经营者林振明向黄珍赔偿50余万元。

  仲裁裁决书下达近一年,好旺食品厂和林振明一直拒绝赔付,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黄珍向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好旺食品厂和林振明赔偿精神抚慰金、安装假肢等费用共计80余万元。

  2003年6月22日,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29日晚9时许,襄阳城关好旺食品厂饼干生产车间里,黄珍正在流水线中段工作,忽然,她发现一个饼干坯上面的塑料纸坏了,于是就伸手去弄,由于机器没有防护网,正在运转的机器把她的右手卷了进去,失去平衡的她本能地伸出左手,想撑住身体不倒,但左手又被卷入机器,头发也被带了进去,一声惨叫使工人们惊呆了:黄珍已成血人。半个小时后,“120”才找到了这个偏僻的厂。

  手术后,黄珍发现自己的双手不见了,她万念俱灰,想一死了之。在父母和哥哥的开导下,她开始配合养伤。

  2002年1月11日,襄阳区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黄珍双手毁损,残端皮肤缺损,头部皮肤部分坏死,双手需安装功能假肢。

  事情发生后,厂方支付了黄珍的医疗费和护理费近2.5万元。此后,黄珍的家人多次找到厂方负责人,要求厂方出资为黄珍安装假肢,未果。黄珍及其家人找到了襄阳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胡有福,请胡有福作代理人,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胡有福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黄珍属于工伤。该厂要求工人每天工作12个小时,黄珍在上岗前也没有经过培训,机器也存在问题,因为工人在捡不合格的饼干坯时,机器仍在高速旋转,非常危险。黄珍在该厂上班时间为半年,和该厂已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造成死亡或经过第一次施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于上述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用人单位应给付医疗费、残具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厂方认为,黄珍之所以出事,是因为她没有按程序操作。黄珍受伤后,厂里已尽了应尽的责任,支付了黄珍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已经“到位”了。同时,林振明认为,他不是这个厂的法人代表,只是负责这个厂的工作。

  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5月16日,福建籍人林振明与原襄阳县汉江食品厂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租赁该厂部分生产设施设备。林振明申请工商注册后,加工销售饼干。2000年8月16日,林振明与襄阳城关好旺食品厂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把他从汉江食品厂租来的资产转租给好旺食品厂,而好旺食品厂另有法人代表,林振明具体负责好旺食品厂的经营,他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福州雄鹰保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超凡牌商标。而汉江食品厂已被破产清算组管理。

  在了解到有关情况后,黄珍把福州雄鹰保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襄阳汉江食品厂破产清算组、林振明、襄阳城关好旺食品厂同时告上仲裁庭。

  黄珍在襄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属二级伤残,这意味着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襄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委托襄阳区人民法院,对黄珍伤残后需要配置的残具假手费用进行鉴定核定。该院司法技术科建议黄珍使用腕部机械假肢手。

  而黄珍认为,腕部机械假肢手不能保证自己生活基本自理需要,应安装腕部机电型假手或智能假手。同时,因好旺食品厂未给自己办理社会保险,应给自己计发一次性工伤抚恤待遇。

  仲裁委员会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好旺食品厂应全额支付黄珍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计发黄珍至70周岁的残具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等。好旺食品厂一次性支付黄珍伤残补助金7700元;工伤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医疗交通费、亲属护理费、劳动鉴定费共1270元;支付亲属护理补助费1993.2元;工伤津贴2450元;好旺食品厂为黄珍配置单价为3.25万元的腕部机电型右假手和单价为2500元的装饰性左假手,并支付安装假手中期需要的维修费8000元。如果出现应一次性支付黄珍伤残待遇情形时,该厂则支付黄珍一次性配置假具费用41.6万元。该厂从2002年7月起,按月支付黄珍伤残抚恤金297.5元,并按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增长,直至黄珍生命终结。如果出现拖欠或少发等情况,该厂应支付黄珍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14万元,并按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增加支付。

  《裁决书》中规定:在好旺食品厂无力全额支付黄珍伤残待遇时,林振明应支付。襄阳汉江食品厂破产清算组应对林振明支付黄珍伤残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仲裁书下达后,好旺食品厂和林振明一直不予赔付。无奈,黄珍只好把好旺食品厂和林振明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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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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