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按何时施行的条例赔偿成争议焦点,*后由市中院成功调解
本报讯 记者陈铭培 通讯员陈智君报道:“很感谢你们的援助,使我女儿得到了合理的赔偿。”由于工伤赔偿不合理,在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帮助下,一次性获得了24万元赔偿的外来工王春花,近日委托她父亲到法援处致谢。
事件回顾:
排除机器故障右臂被绞断
2003年4月14日傍晚,在佛山某纤维制品公司打工的四川外来工王春花,到厂务室途经清花车间时,发现抓棉机发生堵棉故障。由于当时班长和机修工都不在,王春花看见情况紧急,马上对故障进行排除。期间不幸被抓棉机绞断右前臂,后被送到市一医院及市中医院治疗。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伤残四级,并同意其安装右手假肢。后劳资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某纤维制品公司于2004年8月向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纤维制品公司按修订后于当年实施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向王春花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
争议焦点
该按何时施行条例赔偿
王春花对裁决不服,认为工伤发生在2003年,应按未修订前的《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于是在禅城区法律援助处的援助下向禅城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纤维制品公司赔偿伤残补助金、残疾退休金、医疗费等共548846.90元,其中安装假肢费325000元(首期安装费约25000元,以后四年更换一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王春花已于2003年10月完成工伤认定,因此按未修订前的《省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此案。至于一次性支付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则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纤维制品公司向王春花赔偿残疾补助金、残疾退休金、首期假肢安装费等共184800多元。
中院调解
赔偿费共24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春花不服,上诉到市中级法院。王春花认为,她与纤维制品公司终结劳动合同后,将返回四川生活。但以后每次更换假肢,都要从四川来佛山,很不方便。而且在以后的几十年内,纤维制品公司能否保证支付费用还是一个未知数。请求判决纤维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假肢安装更换费325000元。
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作了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某纤维制品公司一次性给予王春花工伤赔偿24万元,此后双方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互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