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创造了双手,双手改变了世界。而29岁的李绍新,一个来自黑龙江省桦南县的普通农民工,却因为自己的一只手引起了一场不小的纷争
李绍新,佳木斯市龙乡饲料有限公司(下简称“龙乡公司”)的雇佣工人。10年前他远走他乡,来到龙乡公司打工,那时他才18岁,靠着自己的双手,他在这里一干就是10年。
虽然生活在城市社会的*底层,李绍新仍然挺满足,他每天脸上都挂着笑,因为他能自食其力,不依附于任何人而愉快地活着。直到2002年12月7日上午,发生了一件令他痛彻心肺的事。
当时他正像往常一样通过观察孔观察粉碎机里的饲料干湿情况。由于肉眼难以分辨,常常需要用手去捻以辨别干湿程度,可是这次当他将手伸进去时,悲剧发生了,他的右手被机器绞了进去。
就这样,一场飞来横祸改变了李绍新的生活,他失去了他的右手。
除了身体伤残带来的痛苦外,更令他惊诧和痛心的是,在赔偿问题上与他朝夕相处达10年之久的龙乡公司老板张太玉一反常态,不仅不给他出药费,还总是躲着他,甚至不承认他是工伤。
2003年3月3日,经佳木斯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绍新的伤残等级被定为四级。即便如此,他的老板张太玉依然对赔偿问题只字不提,在这种情况下,李绍新又来到佳木斯市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手绞坏了不能白绞,发生惨案先赔偿。”本着这样的精神,2003年4月8日,佳木斯市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李绍新诉龙乡公司老板张太玉劳动争议一案,并作出了裁决,裁决确认龙乡公司承担李绍新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合计316320元,其中安装假肢费为98000元(电动假肢单价9800元,以二十年为限,每两年更换一次)。
龙乡公司老板张太玉对裁决提出异议,认为裁决李绍新装配高档电动手每只9800元费用过高,李绍新应安装美容装饰手,而不是电动手,其价格为每只900元。为此张太玉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电动手”与“美容装饰手”之间十倍多的价差,给司法裁判提出了考验。
庭审前,李绍新拿到了佳木斯市假肢厂为他出具的一份证明,证实装配腕关节电动假肢需人民币9800元。龙乡公司老板张太玉则在庭审中提交了佳市假肢矫形中心证明及假肢价格明细表,该明细表中注明“上肢电动假手9800元;上肢美容装饰手900元”。
因双方有分歧,为此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就向佳木斯市民政局核实,其证实假肢矫形中心是由原假肢厂更名而得,业务范围未变。后法院采纳了假肢矫形中心的证言,认定“美容装饰手”为普及型。
2003年7月1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下达(2003)郊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判令龙乡公司老板张太玉赔偿李绍新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55837.05元,其中安装假肢费为18900元。
接到判决书后李绍新感到非常失望。他说:“我要的只是工伤职工通行的价格*便宜的普及型电动手,美容装饰手不是普及型,我觉得我的要求并不过分。”
判决生效后,李绍新想到了检察机关,他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递交了申诉材料。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判决结果错误。
经审查原审卷宗,判决认定该事实所依据的“佳木斯市假肢矫形中心2003年6月16日所出具的证明”中并未证明“美容装饰手”为国内普及型。2004年1月13日,佳市假肢矫形中心对李绍新的断臂进行检查后认为:适合安装电动假手,价格9800元,每两年需要更换一次,符合国内普及型标准。该矫形中心技师闫殿生在检察机关复核时证实:“美容装饰手”没有什么功能,只能起到装饰作用,价值9800元的国产电动假手是同类产品中价格*低的,安装此电动假手后能基本代偿失去的手的功能。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工伤职工因正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的规定,安装“美容装饰手”并不能满足李绍新的日常生活和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因此,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龙乡公司给付李绍新安装假肢费用二十年共计98000元”并无不当。
2004年2月13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虽然再审尚未出结果,但接到抗诉书的那一刻,李绍新说:“案子走到了今天,本来我已经认为没有什么希望了,是检察院让我心里又燃起了希望,现在我觉得真的好轻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