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7日,正大饲料厂饲料混合机总控员陆平发觉饲料机手投下料管出现异常,便通知机修员归耀昌修理机器。当时在饲料厂成品包装间做临时工的陈礼威和另一名工友被指派协助机修员修理机器。经查是积料堵塞了下料管,陈礼威便爬进饲料混合机内清理积料,归耀昌等人在机外清理。积料清除完毕后,归耀昌便通知陆平按下关闭手投汽缸闸门按钮。
“我的腿被绞断了,快拉我上去!”饲料机内传出一声惨呼,陆平赶紧停机。几人赶到机器饲料手投口处,看到陈礼威鲜血淋漓地倒在机内,已昏迷。陈礼威被厂家紧急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陈礼威左小腿离断伤并缺失;左大腿下段皮肤组织挫伤;右手食指、中指挫裂伤;右髋关节前脱位。
事故发生后,邕宁县劳动局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机器总控负责人陆平擅自用电线将手投汽缸闸门关闭指示灯与饲料混合机启动指示灯连接起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机修员归耀昌在没有清点机内人员的情况下,叫陆平按下手投汽缸闸门关闭按钮导致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饲料厂对安全管理监督不力,负管理责任。
伤者索赔57万元
陈礼威住院治疗113天,左大腿中段遭截肢,右手食指、中指被截指,厂家共支付医疗费3.7万元。随后,厂家又花费2.95万元为陈礼威安装了假肢。
然而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去年3月,陈礼威以工伤为由,把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厂方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7.2791万元。法庭上,饲料厂辩称,陈礼威与饲料厂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礼威是陈义和雇请的民工,他被机器绞伤应由陈义和承担民事责任,饲料厂只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查明:陈礼威受雇于个体工商户陈义和(已故),而正大饲料厂与陈义和签订了《承包成品包装和杂务工作合同书》。合同约定饲料厂将包装、勤杂、手投、协助检修生产设备等承包给陈义和,并由陈义和自行雇请民工。合同还约定由陈义和负责其所雇请民工的劳动报酬、工作、安全、教育等。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陈礼威和饲料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陈礼威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与饲料厂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饲料厂对安全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民事责任。按假肢平均每7年更换一次,赔偿至陈礼威70周岁,还需更换7套假肢,花费15.1380万元,另有假肢用具维修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金等。今年4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饲料厂共应赔偿陈礼威27.9946万元。
依法强制划拨赔偿
陈礼威伤残后丧失工作能力,行动不便,追要赔偿款又未果,生活一度陷入困境。无奈,今年6月他向邕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即向饲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厂方讲明陈礼威伤残后的生活情况,但饲料厂均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拒不履行。
在多次向饲料厂做思想工作和进行法制宣传未能奏效后,7月22日,邕宁县法院依法划拨正大饲料厂银行存款29.6905万元(含诉讼费、执行费)。8月6日,当陈礼威接过法院交给的银行支票时,泪流满面,感激万分。
记者朱新韬 实习生周吉品 通讯员马志宁 杨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