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德莱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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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生意人,却不能和平相处。因为摊位打架,身体没有被打坏,却把假肢给打坏了。*后房山法院判决刘芳夫妇赔偿吕芝的经济损失3000余元。 2002年12月4日,吕芝(化名)与刘芳(化名)同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集贸市场卖鞋,摊位好可能就多卖点,摊位不好,就要影响收入,双方的摊位相邻,因为摊位的位置双方争吵上了,互不相让,后来互相谩骂以至互殴,互殴中吕芝被推倒,吕芝本是残疾人,右小腿是假肢,吕芝摔倒后,假肢被损坏。2002年12月7日,吕芝到北京某残疾人用品厂检查,诊断为右小腿假肢残肢末端有开放现象,接受腔因残肢肿胀改变受力产生反应力,接受腔下连接器因产生突发剧烈扭力已不可能再次使用,踝关节已彻底损坏,脚已损坏不能修理。建议更换右小腿假肢。2003年7月,吕芝更换了右小腿假肢,支付安装假肢费用4290元。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吕芝起诉到房山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安装假肢费用、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7800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因摊位产生矛盾后致互殴双方均有责任。互殴中吕芝的假肢被损坏,对吕芝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应依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作出了由刘芳赔偿吕芝经济损失3000余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