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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家乐终获43万元赔偿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4/28 11:16:46

  阳山七拱龙屋村一儿童遭电击致严重伤残,市法律援助处三施援助
  龙家乐终获43万元赔偿
  本报记者赖小聪通讯员欧阳针泉
  
  记者近日从市法律援助处获悉,阳山七拱镇龙屋村儿童爬电线杆遭电击致残案,在两年多的时间经过市法援处三次法援,终于有了结果:龙家获得了巨款赔偿。法律伸张了正义,龙家讨回了公道。
  一审输了,人残了还要付案件受理费
  事情还得从2003年1月28日说起,那天家住阳山县七拱镇新岗村委会龙屋村的龙家乐与同学龙志育一起前往亲戚祝源家玩,在途经七拱镇围仔墩瓷厂附近时,看见一电线杆上悬挂着几只瓷瓶摇摇欲坠,出于好奇,徒手攀爬高度在5米左右的电线杆,打算采摘电线杆上的瓷瓶,由于瓷瓶带电,龙家乐被电击伤摔下地面,后被人送往七拱镇卫生院抢救,因伤情严重于1月30日被转送韶关市粤北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因伤情需要被施行双上肢截肢手术,经过手术治疗,龙家乐的命保住了,但从此双手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不能自理,也无法上学了。为此,龙家要求供电部门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龙家乐于9月8日向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阳山县供电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767元。
  但被告认为龙家乐擅自攀爬电线杆采摘电瓷瓶玩乐而被电击伤造成伤残。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擅自攀爬杆塔等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出事的电线杆上的电线并不是废置的电线,而是正在使用的,尽管是断头线,但已达到国家标准高度的保护范围,不需再设置危险标志。因此,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阳山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被告的辩护意见,并于2004年4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3元,由原告承担。
  发回重审,龙家看到希望
  原告父亲龙记章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但要把官司打下去,又无钱聘请律师。为此,原告一家人处于彷徨和困境中,不知下一步该如何走。在好心人的提醒下,得知有政府的法律援助,专为穷人打官司,于是原告父亲于2004年5月13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原来的诉讼请求赔偿60767元,增加到250833.58元,并于同年6月1日向清远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市法律援助处收到上诉人龙家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安排具有办案经验的叶知识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受理此案后,立即做好有关开庭前的准备和调查取证工作。由于上诉人为医治伤残,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现家庭一贫如洗,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援助律师代理上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获得批准。
  在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援助律师认为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与被上诉人阳山县供电局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是出事电线是已停止使用10多年,被告应当及时处理,但被告没有及时处理,客观上有过错;二是出事的电线杆是高压电线的断头线,被告既没有设置保护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龙家乐被电击伤的直接原因;三是龙家乐是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其年龄及智力看,根本不懂电力知识,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足以使人误认为在无电、废弃的电线杆上玩乐是正常的,龙家乐的行为没有过错。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证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合理合法。在二审诉讼中,援助律师为尽快帮龙家乐讨回公道,多次找阳山县供电局做调解工作,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7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阳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二审判决,给龙家乐一家带来了鼓舞和希望。
  中院直审,责任初步明朗
  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援助律师收到二审判决书后,却陷入深深的思考。认为本案龙家乐原来只是提出赔偿250833.58元,即使得到法院的全额判决,也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害,因此,必须提高诉讼标的,这样既可以为龙家乐争取巨额的经济赔偿,也可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直接审理此案,避免地方干扰。市法援处肯定了援助律师的想法,并表示全力支持。经征得龙家乐监护人同意,同年8月2日,龙家乐向阳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阳山县人民法院于8月12日,裁定准予龙家乐撤诉。
  同年8月13日,援助律师代理龙家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龙家乐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按8:2比例,要求被告阳山县供电局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及今后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444067.20元(其中精神损害费10万元)。8月16日,龙家乐的监护人再次向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批准,并继续指派叶知识律师代理此案。援助律师受理后,代理龙家乐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获得批准。诉讼期间,援助律师代理龙家乐向法院申请对伤残作假肢价格鉴定,经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鉴定,结论为,建议龙家乐右前臂安装肌电假肢,价格为15000元—20000元,左手属肩离断假肢,建议安装装饰性假肢,价格为13000元,该假肢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大约每4年更换一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判定,龙家乐的鲁莽行为是造成其被高压电击伤的主要原因,龙家乐的监护人对龙家乐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阳山县供电局对出事的电线杆一直疏于管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1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各项赔偿费用757475.38元,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判令由阳山县供电局赔偿总损失的30%即227242.61元给龙家乐,同时判定酌情给予龙家乐10000元精神抚慰金。本案受理费17230元,由原告负担12230元(依法免交),被告负担5000元。
  高院判定,龙家获赔43万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法律援助处根据龙家乐的申请,决定第三次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继续指派叶知识律师承办此案。在法庭上,援助律师坚持原一审的代理意见,并认为原审判决龙家乐承担70%的责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电局与龙家乐的监护人对龙家乐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各承担50%。原审判决确定龙家乐承担损害的70%责任,供电局承担30%责任欠准确,应予以变更。并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酌情判决由供电局给予龙家乐5万元精神赔偿抚慰金。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变更清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为:供电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各项赔偿费用435816.84元给龙家乐。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4460元,由龙家乐与供电局各负担17230元,龙家乐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目前此案已履行完毕。
  援助律师力尽艰辛,不计经济得失,还个人出资数百元帮助龙家乐支付假肢价格鉴定费及有关交通费、住宿费及就餐费等,其无私奉献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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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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