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3月19日消息:湖北省遠安縣公安局洋坪鎮派出所巡邏隊員非法拘審該鎮徐家棚村村民覃家國,導致其燒傷雙臂截肢。2000年10月,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遠安縣公安局向覃家國支付賠償金32.677萬元。 1995年4月13日晚7時,遠安縣洋坪鎮徐家棚村村民覃家國,在同村村民的邀請下,與周某等4人聚在一起玩花牌。8時許,洋坪鎮派出所的3名巡邏員(非正式民警)來到這裡,以聚眾賭博為名義將4人帶到村治安室,經過一番審查,另2人被放走,卻將覃家國和周某推進一間小屋,用手銬將覃家國銬在一個東風汽車外胎上,周某被銬在一張辦公桌旁。3名巡邏員隨後離開,屋內漆黑一團。 晚11時,被長時間銬著的覃家國感覺異常難受,便從周某衣袋裡摸出打火機,打亮後找到一把起子,試圖借著火光撬手銬。不料,打火機突然引燃輪胎,兩人大聲呼救,卻無人理睬。被大火足足燒了2個小時的覃家國,*後變得面目全非,暈死在地。送進醫院後,覃家國的雙上肢被截肢。在住院期間,遠安縣公安局支付了1萬多元的治療費用。 出院後,覃家國查閱大量資料並找專業人士咨詢,*後他認定:是由於洋坪鎮派出所非法扣審,且不安排人員值班,纔導致他終身殘疾。遠安縣公安局作為法人單位,理應賠償全部損失。於是,覃家國向遠安縣公安局申請賠償假肢安裝費、小孩撫養費、父母贍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總計40餘萬元。 1995年12月21日,遠安縣公安局作出正式答復:覃家國參與賭博,理應處罰;燒傷屬於自己的個人行為;公安局不負擔一切費用,可適當補助假肢安裝費(約1萬元)。覃家國對這一答復表示不滿,到宜昌市有關部門上訪。 這一慘痛事件引起了宜昌市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多次督促遠安縣公安局、縣委政法委盡快妥善解決。宜昌市公安局同時提出:覃家國參與賭博的行為屬實,但對其強制扣審是違法的;覃燒傷致殘,是巡邏隊違法使用械具引起的,巡邏隊員有直接責任,其慘痛後果與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有直接聯繫。但1996年8月12日,遠安縣委政法委作出的處理意見仍是:原則上同意遠安縣公安局先前的答復。 1996年10月18日,覃家國正式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遠安縣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11萬元,假肢安裝費10萬元,小孩撫養費1.42萬元。 在法庭上,遠安縣公安局辯稱:覃家國燒傷致殘的後果是自己造成的,應由其本人負責;巡邏隊員不是公安民警,無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其非法拘禁他人行為由其本人負責,遠安縣公安局隻負管理教育責任;遠安縣委政法委也已作出處理意見,遠安縣公安局不負賠償責任。 1997年3月24日,遠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覃家國自己點火是致殘的直接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巡邏隊員繫洋坪派出所委托行使職權,其賠償義務理應由遠安縣公安局承擔。關於要求賠償假肢安裝費,《國家賠償法》無明確規定,不予支持。一審判決遠安縣公安局賠償覃家國殘疾賠償金4.4萬元,小孩生活費2851元。 覃家國對過低的賠償金額表示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7年7月8日,宜昌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洋坪鎮派出所巡邏隊員應負主要過錯責任,覃家國亦有一定的過錯。改判遠安縣公安局支付殘疾賠償金6.6萬元,小孩生活費4276元,共計7.0276萬元。 但這些賠償金對覃家國仍遠遠不夠,因為僅一副假肢就至少要2萬元,且每隔3年-5年要更換一次。1999年3月18日,覃家國又向宜昌市中院申請再審,要求遠安縣公安局加賠假肢安裝費30萬元。 2000年10月10日,宜昌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在原賠償7.02萬元的基礎上,遠安縣公安局加賠覃家國假肢安裝費23.65萬元,假肢維修費2萬元,總計32.6776萬元。這也是宜昌市迄今金額*大的國家賠償案。 去年12月4日,覃家國又向宜昌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時至今日,覃家國仍未拿到一分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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