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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举证王某非职工 桥头一工厂输官司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4/28 10:55:53
      一宗工伤损害赔偿案先后经历6次审判,耗时两年有余才*终定案;而原因在于用人单位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法律关系复杂化。2005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院*终判定王某诉东莞桥头石水口亿升吸塑厂(下称亿升厂)、香港亿升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亿升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原判,王获赔30余万元。

案情:无合同工人右手工伤伤残

据悉,2002年11月15日,王某进入到亿升厂内任操作冲压机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300元。工作不到一个月,王在操作冲压机时受伤,右手毁损伤。2003年4月5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四级伤残鉴定。

5月23日,王某向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亿升厂作出高额赔偿。因仲裁庭不受理该案,7月13日王某向东莞市法院提出了起诉。

焦点: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据悉,由于王某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亿升厂和雇用王某的另一厂负责人张胜钦存在租赁厂房的关系,因此当事三方出现关系复杂、事实劳动关系难以确定的局面。

据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调查笔录,张胜钦租赁了亿升厂的厂房经营了一间工厂,但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两间厂在同一厂房内作业;王某于2002年11月14日受雇于张胜钦,王受伤后张胜钦委托亿升厂的负责人莫汝田处理该宗事故。

法院:赔偿受害人30余万元

据了解,王某起诉亿升厂、亿升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从立案受理到*终判决经历了两年多时间,先后进行了六次审判。

2005年12月21日,东莞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王某是在亿升厂内操作冲压机时受伤的,受伤后由亿升厂的负责人莫汝田办理了入院手续并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病历也注明王工作单位是亿升厂;其次,亿升厂出具证明称其员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而东莞市桥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3月31日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的《介绍信》 以及、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鉴定书》 均明确“用人单位”是亿升厂。

同时,亿升厂否认其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其厂内存在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案外人张胜钦,但亿升厂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中院认定王某与亿升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亿升厂、亿升公司应付给王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700元、医疗期间的工资1596元、一次性残疾补偿金11970元、残疾退休金59850元、假肢安装及更换假肢费226710元,合共302826元。

对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该案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该案承办人东莞市中院法官卢健如认为: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拼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另外,对于没有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可以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这伙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确实很难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该要求劳动者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

该案对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一定的才指导作用,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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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日报 关键词:假肢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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