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不幸的事件成为本案的缘由,女民工上班期间如厕被火车夺去了左臂。2004年12月,该女民工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673847元。公司却辩称她受伤的地点在工作场所之外,且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005年9月,徐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调解审结此案,不幸的女民工曹柳获得14.5万元赔偿。
过铁路痛失左臂
曹柳,女,34岁,有两个女儿,家境一般。她家忙时种地,农闲时打工,赚些辛苦钱。2004年6月,福建省某公司(建筑公司)承包了徐州市贾汪区发电厂的装饰工程,在本地招些临时工,曹柳应聘,做些打扫卫生、和泥、砌砖等较轻的杂活。该公司装潢期间,偌大的电厂综合楼厕所尚未启用,公司规定:禁止在综合楼工地大小便,违者罚款500元至1000元不等。工人们去厕所,*近的都要从工地向西通过一条铁路,再往前50米左右才到。荒唐的规定导致了荒唐的事件发生。
2004年11月30日,曹柳像往常一样,瞅个空儿穿过铁路去趟厕所。当她想穿过铁路回去时,看到一辆火车正从不远处驶来,她先是迟疑了一下,但转念又心存侥幸想趁火车驶过来之前快走几步应该能过去,于是她跨了一步……
很快,附近的居民发现了血泊中的曹柳并报了警,曹柳被送进了医院,医院对她实行了左肩、上臂毁损伤清创手术,福建公司也派人送来了2000元医药费以示慰问。从此,曹柳的左上肢及左肩部外1/3消失了,她的左袖空荡荡地飘落着。
告雇主请求赔偿
除了身体上的疼痛,曹柳感觉更多的是近乎绝望的巨大压力,像她这样的体力劳动者失去手臂,也就等于失去了赚钱谋生的基本。曹柳在家庭的支持下,于2004年12月份,以雇员受害赔偿为由将福建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计673847元。
公司辩称,曹柳与我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解决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遂请求法院驳回曹柳的诉讼请求。此外,曹柳受伤的地点在工作场所之外,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曹柳对自身受伤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临现场法官取证
受理此案的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法官为了解真相,到出事地点进行了现场地形勘查,并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曹柳系福建公司的临时工,工作期间为六个月,因装修工作的电厂大楼没有厕所,工人们只能通过铁路到就近的厕所如厕;曹柳在过铁路中的确存在判断失误。
双方围绕三个争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是本案应适用劳动争议还是雇员受害赔偿;二是本案原告如厕的路上,被车撞伤是否属于雇员受害赔偿范围;三是本案的赔偿具体数额有纠纷。
原告曹柳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伤残辅助器具价格进行鉴定,经贾汪区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曹柳的损伤程度为4级。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徐州假肢站证明,原告需要安装国产普及功能型机电假肢壹具,功能型机电假肢每具28000元,使用周期三至五年,维修费每年8%。
不幸女终获赔偿
贾汪区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曹柳受被告所雇用,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工作时间去厕所方便的途中受到伤害,应认定为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到等火车通过后才能通过,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免除被告20%的赔偿责任。据此,贾汪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福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96711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
徐州市中级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十日内给付曹柳14.5万元,逾期不能给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至此本案告结。
法官点评:
本案牵涉到劳动争议和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即原告在工作期间如厕是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问题。两级法院在这两点上达成了共识。因为原告与被告形成了暂时、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且被告并没按《劳动法》的规定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保险,故适用劳动争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原告显失公平,应适用雇员受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被告认为原告在工作场所外受伤,公司不承担责任,法院也不予支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女工曹柳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去厕所是作为人的必需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且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在时间上、空间上提供*基本的便利与保障,应认定与雇佣活动有内在的联系。
[作者:刘春华 阚宗杰 郑菊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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