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 12岁的陈鹏(化名)失去了左脚,62岁的张光生失去了老伴儿。虽然一切都是被火车夺走的,铁路部门丢给他们的,却都只有一句:“撞了白撞!”但南京栖霞法院昨天作出的两份一审判决,不仅认为少年和老人应当分别获得20.5万余元和18.8万余元的赔偿,更明确认定在铁路部门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时,绝不能够“撞了白撞”!
两份判决书精辟的说理,均对铁路部门“撞了白撞”的铁规作出了极具突破性的注解。
爬火车,少年痛失左脚
2004年11月26日,11岁的少年陈鹏在学校附近的铁路边,想爬上火车玩耍。但,火车开了,陈鹏的脚没了。
6级伤残。今年3月17日上午,在为管辖权“争夺”了1年多以后,此案终于在南京栖霞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不仅调查了陈鹏的受伤经过,还对事发地进行了现场调查。结果表明,事发的那段铁路离陈鹏就读的“流动人口子弟小学”大门不到60米,一条不设防的石梯直通到铁路旁。
法院审理后认为,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赔偿陈鹏各项经济损失20.5万余元。
穿铁路,火车撞飞老太
去年7月1日凌晨5点,张光生的老妻挑着粪桶,经过早已废弃的原尧化门东站旁的围墙缺口,来到铁路边,打算横穿铁路到对面的菜地施肥,却被北京开往上海的Z13次直快客车撞得飞了起来,当场死亡。
不满铁路部门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补助300元,张光生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中查明,原尧化门东站是客运站,现废弃不用,北边沿居民区砌了围墙,惟独在原客运站处留了一个缺口,行人从尧化门街通过此缺口,可到达站台,并轻而易举地穿越铁路。这个缺口既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栅栏等防护措施,也没有专人管理,每天都有附近居民在此线路上往返。
法院据此认为,铁路部门在原站废弃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居民到达站台、穿越铁路,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张妻之死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铁路部门赔偿给张光生18.8万余元。
铁规出处,《铁路法》第58条
据了解,“撞了白撞”铁规出自《铁路法》第58条: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停留。
事实上,铁路部门每次也都拿出《铁路法》上的这条规定表明自己的观点。
但两起案件的原告方代理律师、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小兵则对这种“深入人心”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撞了白撞”的前提,是铁路部门没有过错。他的这个观点,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同,并在判决书中进行了详细阐述。
突破铁规,不能“撞了白撞”
栖霞法院认为,火车是轨道高速运输工具,尤其经过铁路几次提速之后,速度极快,具有高度危险性。尽管要求铁路完全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行业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目前还不现实,但笼统地规定“凡违章通过道口、人行过道等造成的人身伤亡都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而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也不适当。
法院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公平地确定双方的责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铁路部门在强调社会公众义务外,也应赋予自身适当的责任。如果铁路部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在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铁路部门也不能免责,不能“撞了白撞”。
法院还特别强调,铁路站区和线路都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又对未成年人充满了好奇和吸引力。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立法精神出发,铁路部门对陈鹏这样的未成年人,更应尽到比成年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一方面想尽一切办法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线路,一方面对已经进入线路的孩子进行及时清理。如果铁路部门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部门应该赔偿。
律师感言,官司打得很艰难
同时代理两起叫板“铁老大”的案子,龚小兵律师感觉身心疲惫。他对记者坦言,1年多来,自己*深的感触就是“艰难”。“光为了栖霞法院的管辖权,就折腾了1年多。”龚小兵认为,南京中级法院*终能将两个案子的管辖权交给地方法院,而不是铁路法院,也是官司能够胜诉的关键原因。
龚小兵说,“艰难”不仅因为“撞了白撞”的观念“深入人心”,还在于相关法律的冲突,概念界定的模糊。比如《铁路法》58条与《民法通则》相关条款的冲突、铁路运输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行业等。
官司的暂时胜诉也令龚小兵感到欣慰。尽管铁路部门已经明确表示将会上诉,案件的*后结果尚不可知,但龚小兵仍然充满信心:“一审判决已经体现了司法对‘撞了白撞’观点的挑战、突破和反思。很多以前被忽视的问题已经明确地摆了出来。”
龚小兵还认为,在铁路不断发展的今天,如果还死守着“撞了白撞”的陈规,只会让他们面临更多的安全责任风险。
■观点碰撞:
分清车撞人还是人撞车
对火车撞人,我觉得首先要分清责任。我认为:火车是不会撞人的,只有人去撞火车。
火车不比汽车,汽车在公路上开,路上有很多汽车和行人。汽车全凭方向盘,随意性很大。而火车在固定的轨道、固定的时间行驶。
同时,国家为了火车的运行安全也制订了很多法规来规范,包括铁路道口建设等。行人如果擅自穿越铁路起码要看清有没有来往的火车。如果火车通过时你还要过铁路,那就不叫火车撞人,而叫人撞火车。那就不是别人赔你,而是你要赔给别人了,比如火车临时停车损失,铁路运行误点损失等。
“在公路交通车辆事故处理中,交管部门引入了“路权”的概念,即事故的责任由没有“路权”的车辆全部承担或者按“路权”大小由双方分担。铁路是火车专属的行驶线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行人在铁路上没有任何“路权”,就是说行人根本不应该在铁路上行走坐卧。
生命只有一次。所以,让火车好好地在铁轨上行走,我们大家不要去“撞”它。
赔偿标准是20年多前的
据了解,目前铁路部门进行事故赔偿的依据是国务院1979年的178号文件《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去解读,这个规定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死者的尊重。埋葬费和救济费尽管加起来才300元,但27年前,一名普通铁路员工的月薪大概只有30元左右;而那时的火车票,*低面值只是两角钱。
27年后的今天,铁路方面还照搬27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对于赔偿以“新的规定尚未出台”来搪塞,而对于“春运”的涨价方案从来没见耽搁过。那么,我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这样的要求:铁道部,请售我一张两角钱的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