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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治骨折被截脚掌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9/30 12:43:59

核心提示

  8月28日,宜春市中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上午9时许,一位约30来岁左脚被截去脚掌的男子带着数十名亲属,高举“还我脚来!”的醒目横幅,在医院门诊大厅静坐;而同时,院方医务人员则一边向围观的群众散发“患者住院治疗情况介绍”,一边在医院内四处张贴“医闹违法,坚决抵制医闹!”、“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永不妥协!”的标语。医、患双方气氛随即紧张起来。当地派出所民警闻讯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9月4日,记者来到宜春市中医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被截去左脚掌的董毅

  ●事件起因

  治骨折却被截去脚掌

  为弄清楚这场医患纠纷的起因,记者找到了仍在宜春市中医院骨伤科住院部继续治疗的董毅。

  据董毅讲,2006年4月2日下午,他与妻子小彭同乘一辆双轮摩托车,因不慎而双双摔伤。半个小时后就被送到了宜春市中医院骨伤科。当时,X片显示左脚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副主治医生陈军采用常规牵引疗法,在他的左脚踝关节处打了一根钢筋,并吊了3块铁秤砣用以加压。开始几天,他左脚的五个脚趾头都还能自如地运动。可第4天上午,他发现左脚的皮肤色泽开始暗淡,脚趾感觉麻木,有3个脚趾开始红肿,于是他向陈医生反映。陈医生告诉他,这是牵引治疗的正常反应,同时卸掉了一块铁秤砣。

  6日上午,董毅感到足部阵阵剧痛,连忙叫妻子告诉值班医生。值班医生说:“陈医生昨天下午就回乡扫墓去了,他没有委托其他医生关照。”到了晚上,董毅的左小腿开始变成青紫色,阵阵剧痛如火烙。他的妻子再次向值班医生桂某反映。桂某却执意要等陈医生回来再说。

  7日上午,陈医生来上班时,发现董毅左腿膝关节以下已经全部呈紫黑色,当即解除了他的全部牵引设施,在他的左小腿两侧各开一条长约20厘米的刀口进行“放淤血、减压”手术。然而,手术后他的左脚3个脚趾头开始出现肌肉萎缩、干枯、颜色灰白现象。他和妻子都要求陈医生立即切除这些坏趾。但陈医生却说只要注射肝素针、丹参针加强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就可以挽救。可注射4天后,3个脚趾却完全发黑、枯萎,并发出恶臭。

  据董毅讲,11日上午,陈医生专程赶到江西省一附院请示专家。专家称:“左脚步供血不足,导致坏死,须立即截出3个脚趾。”董毅遂要求陈医生立即做手术。而陈医生却说要等到坏死与非坏死处于界限分明以后才便做手术。董毅当时问陈医生,坏死的细胞与组织会不会扩散和蔓延?陈医生说肯定不会。

  董毅流着泪说:16日,切除手术开始前,陈医生告诉我,只切除3个脚趾,手术*多90分钟。然而,整只脚掌切到近脚踝处才见新鲜血液流出。手术也从9时30分一直进行到13时30分。如果不是主治医生扫墓祭灵、值班医生冷酷无情,我的左脚掌是不会截去的。

  ●关于索赔

  患者:索赔38万元 院方:符合诊疗规范,不赔

  董毅和家人无法接受截去脚掌这一残酷现实。他们想不通,一个小小的平台粉碎性骨折,竟要到省城请专家论证,专家给出意见后主治医生却又不听,凭经验主观臆断把正常人治成残废人。该结果与主治医生的贻误、值班医生的冷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院方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董毅和家人找到院方讨要说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据,要求院方赔偿38万元的损失。

  然而,院方却以患者董毅是因为左腿膝关节平台骨折,脱离的骨片刚好压迫了大动脉血管,导致坏死截肢,发生的概率是十万分之一。并且此类病例是该院建院以来的首例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赔偿要求。

  于是,董毅和家人不断找院方领导甚至到区政府反映情况,双方关系趋于紧张。

  8月24日,院方交给董毅一纸明确的答复:患者董毅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腘动脉栓塞的诊断是明确的,治疗和操作符合诊疗规范;截肢是因为患者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腘动脉血栓形成造成,非医院医务人员治疗和操作失误造成;院方不应承担患者提出的38万元赔偿;考虑患者家庭经济因难,从人道主义出发,医院决定可适当减免患者住院期间的部分费用;希望我们加强沟通,增强理解,欢迎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此事。

  患者静坐讨说法 院方表示不妥协

  此时,距离入院时间已经3个多月了。董毅觉得不采取更有效的措施,院方是不会重视自己的要求。于是,他与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在28日上午,率领家人在医院门诊大厅静坐。据董毅说,之所以选择静坐的方式,是因为他已经心力交瘁,别无他法可想,他认为静坐可以吸引媒体关注扩大影响,从而让院方重视此事,加快处理此事的步伐。董毅对参与静坐的家人提出3点要求:脾气急躁火爆、缺乏教养的人不要参加;不许与院方发生肢体冲突与辱骂院方;不许损坏公共设施。

  28日上午9时左右,董毅与另外19名家人在门诊大厅静坐。院方则一方面将印刷好的《关于患者董毅在我院住院治疗情况简介》向围观群众散发;另一方面在医院里张贴“医闹违法,坚决抵制医闹!”、“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永不妥协!!!”的标语。在双方进入对峙胶着状态时,当地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现场。

  在派出所民警的建议下,董毅和家人与院方坐在一起进行了协商。院方坚持董毅要先做医疗事故鉴定,董毅则坚决反对做医疗事故鉴定。据董毅称,不做医疗事故的理由是:一:患方认为院方在医患合同上履行不到位,追究的是治疗过程中的诊断失误及过错行为,不涉及医疗事故;医疗官司与医疗纠纷应是两家关起门来商议的结果,与鉴定无关;患者认为医疗鉴定是“父亲给儿子做鉴定”,故没有必要;病历早已面目前非。

  据董毅说,4月2日的住院病历上“诊断”一栏里,当天只写左胫骨平台骨折,但数日后加注了“粉碎性”三字,系涂改病历。

  当天晚上,在派出所民警的多方努力下,董毅与院方达成如下两点共识。一、跨省做鉴定;二、鉴定结果如果院方有过错,就应按医疗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第2天,董毅来到院长办公室,要求就双方达成的共识形成协议却遭到拒绝。

  ●双方调解

  患者:不接受医院调解协议

  8月31日上午,董毅和家人到区政府上访申诉。在区政府领导的明确指示下,院方答应当天下午再与董毅与家人协商。协商一开始,院方向董毅及家人出示了一份协议草稿。协议为:

  鉴于患者董毅因“左下肢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腘动脉血栓形成”,在我院骨伤科住院治疗。双方因截肢医疗问题发生争议,在乙方不同意做医学鉴定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情况下,双方自愿通过协商解决,达成本协议:

  一:董毅继续在宜春市中医院治疗至左下肢愈合。

  二:考虑乙方的家庭生活困难,甲方承诺为乙方安装经济、实用的假肢(中等偏下费用,使用至70岁)。

  三: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的依据;

  董毅对此协议十分不满,他认为:协议上必须有院方诊疗失误之前因,才能有此份协议书之后果,但院方坚持不肯出现上述文字内容。协议中“董毅继续在宜春市中医院治疗至左下肢愈合”,但费用归属未明确。协议中“甲方承诺为乙方安装经济、实用的假肢(中等偏下费用,使用至70岁)”。但因费用金额未明确,所以董毅没有在上面鉴字。

  据董毅讲,院方提供了一份株洲佳满假肢公司的价目表,并指定安装一款3660元的半足假肢。董毅表示不能接受。他说:他被截肢是院方诊疗失误所致,院方没有资格指定产品及其价格。董毅认为院方现在提供的佳满假肢产品一般,只适用于行将就木的老人,其行动范围小,使用率低,而他年方31岁,从事业务性工作,长年四处奔走,显然不适合简单的假肢。他要找一家有自主研发能力,能“量脚”定做一副假肢。目前,董毅自己选定的是德诚公司一款17280元的产品,他认为比较合适。

  院方:纠纷只有三种解决方法

  宜春市中医院的吴院长和熊副院长则认为,安装什么价格的假肢,应该根据宜春的实际情况,不能脱离本地“行情”。

  吴院长同时认为,他们在给董毅的整个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人为的失职,*多也就是一些医疗服务上存在一些欠缺;既使存在失职,也只能由医学会做医疗鉴定,没有做医疗事故鉴定,院方不可能在协议上写上“院方误诊误治”之类的文字。

  吴院长坚持有三种方法解决与董毅的纠纷,一是双方平心静气坐下是来协商,达成共识;二是董毅做医疗鉴定,如果责任在院方,院方将负全责;三是如果董毅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吴院长表示,目前医院将尽全力医治董毅的病,直至他出院,至于医疗费用,院方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适当解决。

  当记者问吴院长病历上为何当天的诊断没有写“粉碎性”,而数天后却加了“粉碎性”三字时,吴院长否定了这种说法,说如果董毅怀疑院方涂改了病历,他可以对字迹做司法鉴定。

  当记者欲对此事件作更深的了解时,吴院长以事情正在协商中,不宜多谈为由而婉拒。这起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何时才能达成双方能接受的协议?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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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矫形器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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