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荆生 通讯员胡兵)执行公务时,一辆吉普车将1名15岁女孩撞成3级伤残。昨悉,荆门中院一审判处肇事车辆所在单位赔偿66万元。
2004年9月的一天,荆门某单位一辆吉普车行至荆门杨家桥路段避让非机动车时,将放学回家的东宝区牌楼镇15岁的女孩邓某撞伤,经过200多天的治疗,邓某安装假肢后出院。后经鉴定,邓某伤残程度为3级,丧失劳动能力80%。
荆门交警部门认定,吉普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及其单位赔偿各项费用99万元。
荆门中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孙某当时正在执行公务,驾车致人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孙某所在单位赔偿邓某各类费用共计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