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湖北新闻网7月6日电 (樊斯坦 陈永勇 朱学丰)近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飞石人身损害案件进行调解,被告石场老板李某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 2006年3月2日,张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前往丹江口城区运送苞谷,中午12时许,车行至距李某开办的采石场约500米路段,被石场的工作人员拦住,告知前方将要放炮炸石。张某闻讯后,遂下车在一旁等候。数分钟后,炮声传来,空中碎石乱飞,张某见有石块飞来,便急忙往三轮车底钻去,右腿尚未来得及收入车下,就被落下的飞石砸中,造成右小腿中下段皮肤、肌肉、骨骼等组织完全断裂。当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伤腿被截肢,构成六级伤残。 此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调查,系采石场所雇请的爆破员王某在开山炸石时违规操作,采取大药量、放夹炮的不当爆破方法,造成石块飞溅所致。2006年5月22日,张某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伤残补助费、假肢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3000余元,该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终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张某损失11万元。(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