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徐玉光到梁建游开办的贵港市建业塑料厂做回炉工。同年9月23日中午,徐玉光在工作中被回炉机夹伤手掌。在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的徐玉光左手自腕部到掌部被截肢。贵港市人民医院根据有关标准评定他为五级伤残。2004年7月3日,徐玉光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建游赔偿工伤损失共计22万多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于徐玉光未能提供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依据,法院于同年8月16日裁定中止诉讼。
2004年9月22日,徐玉光到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进行假肢安装鉴定。经鉴定,徐玉光宜安装普及型腕离断单自由度肌电手,全套价格为24000元,设计使用寿命6年,每3年维修一次,维修费4500元,初装需进行一个月的假肢康复适应性训练。同年11月6日,徐玉光将案件变更为人身损害赔偿,要求梁建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多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梁建游对徐玉光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徐玉光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徐玉光对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也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侵害,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梁建游不能证实事故的发生徐玉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徐玉光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梁建游依法全部承担。
但对徐玉光索赔7万多元安装假肢的要求,法院却认为没有必要,因此不予支持。法院的判决书写道:“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原告生活自理的质量和便于从事生产劳动,而原告属于农村劳动力并生活在农村,从其从事的工作性质而言,安装假肢对其生产劳动所起的辅助作用不大,不属于必须安装假肢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此,徐玉光不服。他说,法律没有任何规定把农村劳动力排除在安装残疾器具之外。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左手腕的不存在给他带来极大的不便。只有按照残疾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安装机电手,才便于生活和工作。一审判决以他属于农村劳动力为由,否认赔偿残疾器具费的主张是毫无依据的。
9月5日,徐玉光向贵港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法院支持他赔偿安装假肢的7万元费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