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从四川前来宁德务工的吴硕林在工作过程中工伤致残,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终法律给出了公正的裁决,吴硕林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工伤申请劳动仲裁
吴硕林,男,1972年生,四川省安县秀水镇灯塔村人。吴硕林为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位于福安赛岐)职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该公司从事退火炉工作。2008年12月26日,吴硕林在车间操作时左手受伤。受伤后在福安市医院住院治疗,这次事故导致了吴硕林左前臂截肢致残,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全额支付了住院医疗费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五级伤残,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
2009年11月11日,吴硕林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2月23日,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查明事实,审理认为,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职工,申请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被申请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补偿。裁决申请人吴硕林与被申请人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吴硕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6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95198.8元、首次配置辅助器具(假肢)费27250元,被申请人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申请人吴硕林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为160144.8元。
后期费用也应承担 劳动者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造成今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对我进行赔偿,赔偿首次连同后期安装假肢的费用,并且应当一次性支付给我。”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必须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吴硕林没有异议,但他认为安装一次假肢只能使用6年,再安装假肢时费用就没有着落,而且自己不是本省人,将来要再来宁德兑现赔偿金难上加难。所以,吴硕林不服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其中工伤假肢辅助器具费24万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
作为被告的福建大众金属有限公司却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原告计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但只能支付首次安装费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配置假肢的费用不能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而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一次性支付假肢器具费用应予以驳回,并向法院提供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函(2005)110号文件。
赔“首次”还是赔“全额”? 假肢赔偿费用引发争议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都没有异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这三项赔偿予以了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了假肢的赔偿费用上。原告方认为,被告应当全额赔偿配置假肢费用,而且应当一次性支付赔偿金;被告则坚持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需要支付首次安装假肢费用。双方代理律师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护依法缴纳保险基金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所享受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待遇,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没有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辅助器具款根本无法按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若不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又未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原告的辅助器具款将无法兑现,势必将严重损害作为工伤受害者的原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