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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前已判决赔偿 现在能否再次起诉要求继续赔偿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10/30 20:53:43
                                                               案由
      1982年12月20日,被告人杜安(时年12岁)、杜革(时年15岁)持其父杜喜藏于家中的雷管找原告李某(时年6岁)玩耍,二被告点燃雷管后将李某右手炸伤,致其右手五指全部缺失。此案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以(84)刑判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父杜喜无罪;赔偿李某医疗费206.8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包括***后接假手等),从一九八四年起每年交付二百元,当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前各交一百元;李某之母陪床费100元。
      现原告已成年,由于右手的缺失,生活上不能独立,经济上没有收入,年迈父母本已生活维艰,却要为原告整日奔忙付出,同时,由于两被告之侵权行为,原告连一个正常人均能享有的结婚生子亦成为一种奢求。忧伤,绝望,孤单,痛楚,多年来如影随形,原告常痛觉生不如死,万念俱灰。当年判决赔偿的2000元生活补助费,远远不能填补二被告之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
现受害人李某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06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二侵权人杜安,杜革,继续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受害人李某于2006年1月27日从河北省优抚医院假矫形中心开具了假肢鉴定证明一份,内容为建议安装普通适用型装饰手套,价格为1860元,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为一年。2006年3月16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现具法医鉴定书一份,经鉴定受害人李某右手伤残程度为五级。
针对本案,现有两种观点:
       一、原告受伤,原审人民法院依(84)刑判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已作出判决,依此判决,二被告之父已经赔偿了原告今后安装假肢等费用,且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安装假肢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原告之起诉。
      二、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二被告继续赔偿于法有据。
      其理由为:
      依照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不管是原来的民事政策,还是后来的《民法通则》均规定,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赔偿数额为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对赔偿年限这一问题当时并没有加以具体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中的损害赔偿填平受害人损失的原理,应理解为应赔偿期限为受害人的有生之年,使受害人生活得以维持,从而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以填平。
      纵观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方式,我国向来是采取一次性赔偿和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这里的一次性赔偿是按照一定的期限计算赔偿金的,与国外侵权法中的按照国民的平均寿命计算的一次性终身赔偿是不同的。只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法律对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一直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对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多是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后来,随着我国立法的进步,部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道路交通知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限相继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这一时期,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多参照这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直到《*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该解释)出台后,对赔偿金的计算及赔偿期限进行了统的一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了赔偿期限应按二十年计算。可见,我国的一次性赔偿是有一定期限的赔偿,这与国外的一次性终生赔偿是根本不同的。鉴于二十年后受害人有可能依然存活,其损失会继续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当受害人对超过赔偿期限后的损失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时,各级人民法院往往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该解释第32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在赔偿周期届满后,再次起诉获得赔偿的权利,从而明确了一次赔偿可以多次请求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原审判决没有明确赔偿期限,但通过上述分析,我们首先可以明确的是该判决中的赔偿金是有一定期限的赔偿,而绝非一次性终生赔偿,,对于原审判定的赔偿期限具体应是多长,由于原审判决没有明确,我们只能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及损害赔偿填平受害人损失的原理进行分析确定,自1984年至今己经过了二十多年,上诉人李某也己从一个无忧无虑的幼儿长大***,成年后,残缺的肢体不但使其无法独立生活,而且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障碍,连婚姻也受到了影响,年己三十仍孑然一身,为减轻痛苦,方便生活,上诉人决定配置假手,但发现原赔偿金远远不够配置假手的费用。根据河北省优抚医院假肢矫形中心鉴定,普通适用型手套价格为每只1860元,使用寿命为一年,很显然原审判定的2000元生活补助费(包括***后接假手的费用)所涵盖的赔偿期限不会超过二十二年。即原告之诉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前提,另外,通过原告提交的法医学鉴定书可以证明,原告为五级伤残,很显然可以满足第32条规定的行动不便,需要继续配置辅助器具和仍没有恢复劳动能力,缺少生活来源的条件。现在上诉人依据第32条的规定,要求二被告继续赔偿超过赔偿期限后新发生的费用,符合民法原理,亦符合我国法律及*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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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子弹 24年官司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3月27日 16:56 来源:CCTV.com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治视界》,今天故事的主人公是一位已经42岁的中年人了,24年前她因为一次意外枪伤造成了高位截瘫,17岁的花季岁月就此停留在轮椅上。24年了,当别的女孩按部就班的结婚生子时,她却在轮椅上不断的讨说法,那么当年究竟是谁向她开了枪?为什么事情经历了漫长24年呢?让我们把时钟拨回24年前,看看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故事的主人公叫杨海燕,24年前也就是1981年,杨海燕才17岁,正是花季年龄,一天杨海燕和同学于某去另一名同学杨某家送成绩单,在杨某的家中于某发现床头柜上放着一把手枪,是真枪吗?于某好奇地拿起枪来玩,谈笑间就对准了杨海燕,只听一声枪响,杨海燕颈部中弹突然倒地。
  杨海燕:好像飘起来一样,人是飘起来一样,一点使不上劲,躺在地上。
  意外在瞬间发生,枪里居然有子弹,杨海燕被打中,事发后杨海燕被紧急送往医院。
  杨海燕:我觉得伤口这么点,是不是还有希望,不像咱看的腿都没了或是怎样。
  此时17岁的杨海燕还以为这点伤口不久就会好起来,可是接下来的日子里,她的身体越来越不听使唤,恐惧向她一步步逼来。
  杨 母:院长就说,他说你要做好思想准备,你这个孩子要一辈子躺在床上,我一听我脑子就轰了,我就说怎么会一辈子躺在床上?
  经过医生诊断,杨海燕颈部为贯通伤,第一胸椎开放性骨折,并脊髓损伤,高位截瘫,也就是说杨海燕再也无法自己站立起来了。案件发生后,当时的市南区检察机关以杨某、于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两级法院终审认定,杨某拿着父亲的手枪,疏忽间实弹上膛,于某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玩弄,致使手枪走火击中杨海燕,造成杨海燕重伤,但因二人均系未成年,故免予刑事处分。而杨某的父亲作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却没有妥善管理自己的枪支,而是随意的放在家中,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其后杨某的父亲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理。由于杨海燕身体高位截瘫,她向法院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主持人:因为家长疏忽,同学间不经意的玩笑,海燕的命运就这样被改变了,17岁的她再也不能自由的行走在阳光下了,为此杨家人提出了民事赔偿。如果事情放在今天完全获得高额赔偿,可当时是1981年,20多年前呀!那时我国法律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民事赔偿制度。所以当年法院判决时,也只能依据《婚姻法》,在1981年的《婚姻法》中第1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要赔多少当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后法院只能根据当时生活水平自由裁量做出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杨海燕一万元人民币。
  杨 父:一万块钱就已经扣除了将近两千块钱住院费,实际上就是八千块钱,八千块钱又要买轮椅,又要买其他护理用品。
  杨 母:当时17岁了,还差半年就高中毕业了,这么一下就瘫痪了,就这样一下完了,赔一万块我觉得承受不了。
  那么一万块钱,在当时究竟意味着什么呢?记者查阅了1981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1981年全国职工人均每年用于生活费的支出是463元,由此可以推断,这一万元的赔偿并非是个小数目。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1987年,事情就有了变化,87年城镇居民人均用于生活费的开支就涨到了961元,何况对于一个高位截瘫的病人来说,每天还要服用大量的药物维持生命。
  杨 父:她开始吃了很多药,补钙的,她鼻子又不透气,一两天就要一支滴鼻净,还有眼药。
  杨 母:她的尿排不净,老是膀胱里面有尿,她要是按电铃就是要小便,弄不好就尿床上了,她要是起来吧,有时候起不好,就磕在地下,有一次脸都磕破了。
  主持人:就这样,老两口每天都要小心照看着不幸的女儿。转眼十年过去了,当年17岁
  的海燕已是接近30岁的人了,她也在轮椅上度过了*美好的青春年华。而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民事立法也相对完善起来,1986年4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年后,也就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开始实施,这两项法律对民事赔偿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杨家人似乎有了新的希望。于是杨海燕父母多次申诉,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他们的希望却落空了。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海燕已经50多岁的父母一次次提起申诉,却又一次次碰壁。难道是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了10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期吗?但在我国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诉讼*长期限是20年,而杨海燕案件发生10年了,按理说并没有超过诉讼实效期。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呢?原来在我国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有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那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呢?简单说就是对于已经审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配音,编辑画面,划线处可用字幕)
  主持人:“一事不再理”原则像一扇门一样,轻轻的把海燕关在了争取权利的门外,而生活费用的不断上涨,为维持健康大量用药的支出,让海燕一家的生活陷入了窘境,父母在一年年的老迈,青春在一点点消失,海燕一家人该怎么办呢?
  主持人:前面说的都是海燕受伤后,十年内发生的事,这十年来虽然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但针对海燕案件,却依然找不到很好的解决办法。而时间也在慢慢的流失,转眼又是10年过去了,对于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十年?但对于法律的健全,十年时间足够有新的变化,那么海燕能否找到新的希望呢?
  一颗冰冷的子弹让杨海燕的人生蒙上了阴影,也夺去了两位老人子孙绕漆、安享晚年的幸福。生活的重担从此变得越来越沉重,日子就这么一天天过去,慢慢地杨海燕已经要步入了不惑之年了,而她的父母亲也早已两鬓斑白,年近古稀,墙上的挂历已经到了2003年,杨海燕这一年在家里学会了上网,有一次她无意中看到,*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让杨海燕眼前突然一亮。
  杨海燕: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全篇文章,有一条挺适合我这个案子的,32条。
  我们看到,*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2003年12月出台的,在第32条中明确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到10年。但是这一规定却只适用于一审案件,可是杨海燕一案早就已经终审判决完了,这又该怎么办呢?
  原告律师:经过了20多年,按照当时审理的那种法律状况,是无法得到补偿的。
  主持人:这就又说到“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海燕案件”已过去24年,超出*长时效20年的规定。海燕的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如果另行起诉,按照一审案件来处理,也就是重新立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就不会有时间限制了,才能继续获得赔偿。可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终审完毕的案件又不能用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怎么办呢?海燕的律师翻阅了相关材料,发现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后面还有一句话,“除非案件出现新的证据,才能作为一审案件受理。”也就是这句话,给了海燕新的希望,那么新的证据又在哪里呢?
  原告律师:我们认为呢,在护理费、残疾制具费,在精神损害这些内容,应该可以重新提起一审诉讼。
  2004年9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进行了反复地调查后认为,杨海燕病情加 重,加上父母年事已高,无力继续照料,致使杨海燕的*低生活要求都难以保障,这可以成为本案的*新证据,并同意对杨海燕索赔一案重新立案审理。在杨海燕的起诉书上我们看到,这一次她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1万余元。那么在时隔20多年后再次被起诉,两位被告对此又是怎样看的呢?我们电话采访了被告的代理律师。
  [电话采访]
  记 者:我想了解一下有关杨海燕案件的一些情况。
  李律师:我们不接受采访,好不好。我们不想说,你自己去看案卷吧。
  这一份就是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在这份答辩状上我们看到,二位被告一致认为:第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本案不适用该解释,此案在1981年做出终审判决时,是一次性赔偿,并不存在决定给付年限问题,所以依据司法解释第32条再次起诉不能成立。
  本案焦点一:1981年的判决是否存在赔偿金给付年限的问题;杨海燕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王律师:根据2003年新公布的,*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关于赔偿的若干规定》当中,我们认为杨海燕已经明显的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和辅助器具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所以我们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
  其实被告在答辩中所说的,依据司法解释再次起诉不能成立的问题,也就是我们节目在前面反复提到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那么法院在20多年后再次立案,是不是真的违反了这个原则呢?
  专 家:对于被告提出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呢,我想法院也是有一个正确的解释的,杨海燕提出的赔偿呢,是在她以前提出赔偿的基础上,由于生活,由于我们物价的上涨等等的原因,导致的她现在面临着生活困难,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她现在要求的赔偿是指后续赔偿,所以前面已经审理完的那个事情,和本案是没有关系的。
  在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我们看到还有一点,也就是本案的第二个焦点:被告认为,杨海燕赔偿一案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0年的*长诉讼时效。
  本案焦点二:案件是否超过了20年的*长诉讼时效?
  专 家:我们*高法院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解释中就提到了,对于赔偿后续费用的诉讼的问题呢,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她现在提起了后续的赔偿,所以诉讼时效没有经过。
  在受理了杨海燕的起诉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还特意委托了北京博爱医院,就杨海燕后续治疗护理费用提出了书面建议,经过法院反复审查后,2005年8月15日,市南区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再次提起后续赔偿,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亦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被告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民法通则》及《*高法院的解释》,判令二被告共赔偿杨海燕40余万元。2005年8月22日,杨海燕的律师亲自将判决书送到了她的手中。
  杨 父:我觉得总是比过去进步了,社会在发展,国家在发展,总是比过去进步了。通过这次判决,孩子有一个着落,作为我们父母吧,多少能够解脱一下。
  王律师:杨海燕这个案子,整个贯穿了法律从无,就是说保护赔偿这块,从没有到有,然后到人性化的保护,这一个全部的过程,我认为这已经是法律的一个进步了。
  杨海燕:感谢媒体、感谢法院、感谢法律援助中心。
  一场打了24年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虽然花季少女已是韶华之年,但在法律的帮助下她获得了的尊严,是不断进步的法律,让她赢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海燕案件”是如何见证我国法律进程的。(剪一组煽情画面,加音乐)
  1981年 海燕意外中枪,终生瘫痪,法院按照《婚姻法》判决赔偿海燕一万元
  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对*长诉讼时效作出20年的规定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解释——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个世纪90年代初 海燕不断提起申诉,但因“一事不在理”原则被驳回
  2003年 *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到10年。但本规定只适用一审案件。
  2003年 海燕提起上诉,遭遇“一事不再理” “诉讼时效”等因素质疑
  律师找到新规定:“如果出现新证据”可作为一审案件进行起诉
  北京博爱医院证明,海燕身体状况需要继续治疗,基于此,法院作为一审案件24年重新开庭,海燕获赔40万元
  主持人:通过事件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海燕事件的前前后后,和我国法律是如何一步步完善的,现在海燕已经拿到了赔偿40万元的判决书,那么现在情况如何呢?我们来连线制作本期节目的山东电视台《道德与法制》记者况远。
  电话连线:
  1、现在判决是下来了,我们比较关心的是海燕拿到这笔钱了吗?
  (没有,因为被告已经提起上诉,现在法院还在审理过程中,没有结果)
  2、那么海燕家没有要求“先于赔偿”吗?(没有)
  3、海燕家现在生活情况怎么样?
  (海燕本人很有信心打赢官司,不过目前经济窘迫,她现在已42岁了,生活不能自理,父母都70多岁了,也无法照顾她,海燕打算官司要是赢了,拿到钱自己出去租房子过,找个保姆照顾自己,让辛苦了20多年的父母休息。)
  4、海燕身体状况如何?(不好,大量服药维持健康)
  5、具你了解的情况看,海燕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主持人:通过况远的介绍,我们遗憾的得知,目前海燕还没有拿到这笔钱,官司仍在继续。但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海燕可以提出“先与赔偿”,也就是被告先支付一定费用,以保证海燕一家的生活。通过海燕的故事,我们看到了我国法律的进步,但同时也出现一个新问题,其实在生活中,有许多像海燕这样不幸的人,早年受伤,那是否过了几十年后依然能获得赔偿呢?目前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律界专家的思考,但不管怎样,法律在进步,海燕24年的故事见证了这一点,我们相信新的、更具有人文关怀的法律条文会不断出台,也希望海燕的事件能*终有个圆满的结局,愿她健康、勇敢、美丽的生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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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矫形器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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