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女)在英德市××镇钢铁厂打工,由于疲劳过度而违章操作,撞开了防护机器的铁门护栏,被传送机带上的纤维拉进机器里,等她醒来,发现双臂已断。刘治愈后,随向钢铁厂索赔。厂方认为:机器有安全铁门护栏,在外面怎样撞,也不会打开。只有刘某违反操作规章,擅自从外面打开铁门,检查机器,才会导致双臂被轧,因此刘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此,刘不服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赔偿假肢安装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异地安置费等费用共计15.6万元。经仲委会审理查明,刘虽违反操作规章但仍是履行工作职责,依法属于工伤,遂裁决厂方赔偿14.7万元。
点评:关于工伤的赔偿,我国法律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只要职工在工作期间从事生产劳动,不是犯罪、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均属工伤,不管企业是否有过错行为,企业必须依法赔偿。
刘某在上班时间从事生产工作,因劳累过度违反规章检查机器,主观上不存在蓄意违章泄愤、报复企业等主观意图,因此仍受工伤保护。因为企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不管职工是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应为职工买工伤保险。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但职工有犯罪、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行为除外,目的是防止职工滥用企业无过错工伤赔偿原则。
在本案中,刘某在操作中虽违反了工厂操作规章制度,但不是蓄意违章行为,其行为是为厂方服务,厂方作为受益方,应当提供劳动保障,故厂方理应赔偿。所以这就要求企业为避免损失:一、必须加强厂内安全防卫,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可以解除用工合同;二、应当为职工买工伤保险,分散风险。此外,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定期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同时职工也可以向劳动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举报企业是否为职工买保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5-03-31
[作者:网络 关键词:
假肢案例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2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