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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索赔遇困境 17岁少女工伤失臂难获赔偿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4/27 16:12:12

山东省滕州市17岁的少女李景贞来北京打工失去了右臂,而让她和家人没想到的是,通过打官司来为自己讨个说法,竟是那样的难。由于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自己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无法安装假肢,生效判决竟然成了一纸空文。

“黑作坊”使健康少女变残疾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半年多,李景贞谈起受伤的过程仍然心有余悸,嘴唇颤抖。2005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李景贞和她的父亲向记者讲述了他们艰难的维权经历。

李景贞家住山东省滕州市东郭镇马庄村,2002年2月,辍学在家的她经人介绍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在老乡郭治涛开办的豆制品加工厂打工。在这个小作坊里,她每天从清晨一直工作到晚上七八点钟。

2005年3月6日早上8点多钟,悲剧发生了,李景贞在加工豆制品时右臂被机器卷入。李景贞的父亲闻讯赶来,要求立即把女儿送到医院,但由于厂长郭治涛不在厂里,正在工厂值班的郭治涛的嫂子以“自己做不了主”为由拒绝了李父的要求。眼看女儿已经快不行了,李父自己叫了一辆出租车把女儿送到了积水潭医院。当天中午,李景贞接受了右臂截肢手术。

在积水潭医院住了几天以后,郭治涛提出让李景贞出院,理由是“省点钱给孩子安装假肢”,在这几天里,郭治涛承担了全部的手术及医药费用。

出院后,李父提出让郭治涛出钱给女儿安装假肢,遭到了郭的拒绝。“好好的一个闺女,胳膊被弄断了,她今后咋办?”无奈之下,李父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2005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李景贞请了两位律师,帮助她打官司。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郭治涛开办的豆制品加工厂是个“黑作坊”,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属无照经营,所用房屋系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务公司)所有。

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

两名律师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已经发包或者出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于是,李景贞将郭治涛和中铁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李景贞对电务公司的起诉,判决郭治涛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7万多元。李景贞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判定电务公司不能作为本案被告。

据了解,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来到郭治涛的豆制品加工厂,却发现早已人去屋空,只剩下几台锈迹斑斑的机器。执行人员又来到郭治涛在山东农村的老家,家里只有几间平房,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近70万元的赔款。

执行难源于法院?

拿着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李景贞父女来到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律师赵辉告诉记者,此案中法院的裁定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错误。

据介绍,电务公司向二审法院提供的示意图显示,郭治涛从事豆制品加工的房屋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同时,在一审笔录中电务公司承认收取了郭治涛的水电费,郭治涛在当庭陈述时也表示电务公司收取了他的水电费用。另外,郭治涛从事豆制品加工的房屋位于电务公司大院的北半部分,在该房屋的东面、西面及北面都有房屋,而且都是电务公司对外出租的房屋。

为了摆脱责任,电务公司和郭治涛均否认存在租赁关系,法院因为李景贞不能提供电务公司与郭治涛之间租赁关系的直接证据,驳回了其对电务公司的起诉。但赵辉认为,作为打工者的李景贞是不可能持有郭治涛与电务公司租赁协议的,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链条。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法院应支持优势证据一方的主张,本案中电务公司向郭治涛出租了房屋,直接导致了郭治涛非法从事豆制品加工长达5年之久,这是导致李景贞遭受巨大身体伤害的根本原因,如果电务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郭治涛时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李景贞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确定了未成年人*大利益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本案就是一个例证。到目前为止,李景贞官司胜诉后没有拿到一分钱。事实上,此案是可以有另一个结果的,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不能因电务公司与工厂老板均否认存在承租关系就不予认定,这样就不会出现虽然胜诉,但是却拿不到钱的无奈局面了。

未成年人劳动伤害案件执法存在重大误区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赵辉的意见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去年9月以来,中心先后为几起童工、未成年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发现相关司法、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这些本已身处困境又遭受严重伤害的孩子们。

“这些问题都源于法院立案标准不统一。”佟丽华说。目前法院的此类案件立案时有两种意见,一是按劳动争议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案由不同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赔偿标准的计算。李景贞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四级伤残,法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由此,李只获得伤残赔偿金10万余元。而在15岁童工于某的案件中,同样是四级伤残,不同的是法院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四级伤残的赔偿金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0倍计算,判决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于某近30万元。由此可见,虽然李某与于某的伤残等级相同,但因为法院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不同,二人获得赔偿数额几乎相差20万元。

佟丽华认为,此类案件应以“劳动争议”为由立案,这样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另外,案由不同导致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不同。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50元,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依原告索赔数额的比例收费。假设一名童工的索赔范围是110多万元,假如以人身损害赔偿立案,需要缴纳至少1.5万元诉讼费,这对于连治疗伤情还要东凑西借的童工家庭来说,高额的诉讼费可能就把他们拒于法院的大门之外。

佟丽华说,从中心办理的非法用工单位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中,暴露出了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2002年,年仅14岁的李景贞来到“黑作坊”打工,直到2005年3月发生工伤事故,3年时间里,不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安全生产部门都没有主动进行监管,任由这样严重违法的事情存在。

发稿前夕,记者获悉,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决定帮助李景贞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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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关键词:假肢案例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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