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消息 四岁男童独自上路,被一辆货车碾压致残。7月24日,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司机、其挂靠的车队、保险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小明(化名)417735.16元,原告自行承担两成责任。
2005年2月5日20时许,马自明驾驶其挂靠在泸县新兴车队的货车从泸州往自贡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7线159km+300m处时,将家住富顺县长滩镇新街的4岁男童小明碾压致伤。同月23日,泸州市交警支队作出了马自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明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
小明被医院诊断为左下肢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左前臂皮肤撕脱伤、肌腱损伤。同年10月,医院又为小明进行了左手背部分疤痕松解整复术和左下肢高位截肢术。经司法鉴定,小明的左下肢膝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左手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终身需要安装11次假肢。
庭审中,被告马自强辩称,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明突然往公路中间跑造成,小明有重大过错。此外,自己的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自强在驾驶机动车时,忽视了对行人的观察,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小明撞伤致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泸县新兴车队作为马自强所驾车的挂靠单位,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小明在无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上公路行走,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马自强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认定,由被告承担80%的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小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损失522168.96元,由两被告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417735.16元,其余部分由小明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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