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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双腿伤残的民工埋单?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8/1 17:59:45

   飞来横祸

朱家国是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农民,他与同村姑娘陈传芬经过两年相恋后喜结连理,之后,有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夫妻俩承包了10余亩地,农闲时,朱家国就在镇上的企业打工,一家人的生活过得有滋有味。

2003年6月30日,对朱家国来说是一个痛心疾首的日子。

这天清晨6时许,在枣阳市南都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公司)打工的朱家国在上班时不慎被头顶上的电线击中,一股强大的电流将朱家国击晕。朱家国被击落到传输带上,飞速运转的铡草机将朱家国的双腿齐齐铡断,钻心的疼痛让他再度昏死过去。

经过医院抢救,朱家国虽挽回了生命,却变成了一个“废人”。苏醒后,当妻子告诉他所发生的一切后,这个一米八的彪形大汗不禁嚎啕大哭。是妻子陈传芬的体贴、安慰,给了他活下去的信心和希望。

  艰难索赔

朱家国住院后,由于他工作的南都公司没有为他交纳医疗保险金,新组建的枣阳市龙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为他支付了3.7万元的治疗费后便撒手不管了。

朱家国在家人的帮助下,找到龙源公司,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费,并给予他工伤待遇。龙源公司以企业不景气,刚改制为由推脱。

为筹集治疗费用,朱家国的妻子开始四处奔走,但收效甚微。为治病,他们变卖了所有值钱的家当,包括赖以栖身的四间砖瓦房。但这点钱与巨额治疗费相比,只是杯水车薪。

就在朱家国一家陷入绝境时,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的律师何大明得知了朱家国的遭遇,伸出了援助之手,拿出近4万元借给朱家国,让其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4年6月11日,经枣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朱家国的伤残程度为二级,属重伤,其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8月5日,朱家国就工伤待遇问题向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枣阳市劳动局认定朱家国是工伤,并确认其应享受的伤残待遇,要求龙源公司支付朱家国各项费用3.3万余元。

但朱家国认为仲裁裁定的有关费用太低,无法接受,他放弃了仲裁,把龙源公司推向法庭,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说法。

  法律后盾

2004年8月17日,朱家国委托何大明为代理人向枣阳市法院提起诉讼。10月20日,枣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朱家国诉称,他在南都公司干活时被架设不规范的电线击晕,导致身体残疾,要求判令龙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万余元。

龙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朱家国系因工受伤,但称原告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也有过错,且安装假肢的费用高达55万元,公司刚改制,无力支付。

枣阳市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23日,南都公司被龙源公司购买并改制成民营企业,该公司承担了南都公司的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朱家国因工伤事故受到损害,伤残等级为二级,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又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被告既未给原告交纳工伤保险,又未给原告交纳社会保险,显属违法。

据此,依照《民法通则》、《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龙源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家国停工停薪期间的工资、伤残补助金、住院医疗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等费用71.5万余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等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请上诉。但判决书生效后,龙源公司也没有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11月15日,朱家国委托代理人向枣阳市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的申请。12月28日,从枣阳法院执行三庭得知,目前此案在执行上遇到困难,执行人员正在想方设法查找有关执行线索。我们相信,有法律这个坚强的后盾撑腰,朱家国不会等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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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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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4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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