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19日,湖北宜昌市市民王小丽持宜昌至襄樊418次17车厢014号硬座列车车票上车,当她挤到17号车厢时车门紧闭着,她被迫改从16号车门上车。当王小丽挤进16号车门时,一着铁路制服的人伸手将她推下列车,开始运行的列车将王小丽双脚前掌碾断。随后,宜昌市第一医院对王小丽进行双足截肢,并被宜昌市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为三级伤害。
1999年6月12日,王小丽向宜昌火车站索赔,要求该车站赔偿其791862元,宜昌火车站认为,应依据《铁路法》和《铁路运输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适用限额赔偿(人身伤亡*高赔偿4万元)原则。
2000年2月20日,因赔偿协商无果,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滕向阳委派陈爱华、刘德师两位律师赶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王小丽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两律师诉状认为:王小丽系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从购票到乘车受到伤害,均与承运主体建立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张以《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有关法规,按实际赔偿原则,由宜昌火车站及郑州铁路局襄樊铁路分局向王小丽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共计110万元。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铁路法》的限额赔偿制度,即:*高限额为4万元,王小丽的治疗费和假肢费不应包含在限额赔偿之内。一审判决:襄樊铁路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赔偿金4万元;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保险金2万元;襄樊铁路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假肢安装费和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费43745元;襄樊铁路分局和宜昌车站向王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合计为191955元。
(编辑:刘洋)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 梅礼成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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