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的标语不能光成为口号,而要实实在在警钟长鸣。上海某像塑制品公司与金某之间就因为工伤事故后的一笔假肢费闹上了法庭。
2002年9月份,家住本区某镇的金某刚20出头,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他来到像塑制品公司作起了射出机操作工作。用人单位在其日后的工作中也未加强培训,刚干了三个月的金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整个右手臂被机器压断。
次年5月,像塑制品公司在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中予以盖章确认。6月,经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金某因工致残程度四级。7月10日,金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在其他赔偿金额中均达成了一致协议,除了对一笔假肢费的赔偿标准产生了分歧。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出具了松劳鉴器(2003)001号辅助器具配置(安装)通知书,确认同意金某安装国产普通型假肢。故金某在10月10日,根据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的会诊及证明,在未与单位协商的情况下,安装了假肢,费用为2万余元。
用人单位认为金某安装假肢时未与单位协商就擅自作主,不符合国产普及型标准,对仲裁不服,才有了今天这个案子,单位请求不支付金某的假肢安装费2万余元。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金某安装的假肢是否符合国产普及型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致残职工需安装假肢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家普及型标准报销。金某因工致残,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假肢厂的会诊及松劳鉴器(2003)001号辅助器具配置(安装)通知书的认定,可以确认金某安装的假肢符合国产普及型标准。
评语:对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来讲,谁都不愿意发生工伤事故,但如何避免?很多情况下,双方均存在麻痹和侥幸的心理。在法律上,也有"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这两个名词,出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在主观上也无外乎这两种情况,所以首先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从事有一定危险系数工种的员工更要时刻提醒自己小心谨慎。另一方面是要加强自己的劳动技能,实践中,就像金某这样的没有相关技能的却在操作着一些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种的还大有人在,所以,除了自己加强学习和提高技能外,单位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招工时,单位就要严把用人关,针对不同的岗位招聘相应的员工,不能只图"廉价劳动力",如果出了事到头来也还是不"廉价"的。对已经录用的员工要经常组织技能培训及安全知识的宣传。对一些老化的机器要及时作出处理,不能让它们超负荷运转。总之,双方都应该注意安全生产,也就不会有那么多悲剧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