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评析
此案件争议焦点:雇员在没有受到雇主指派的情况下,因自己不小心而受到人身损伤,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益民法律服务所主任任丽萍:按照《劳动法》及其《*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没有营业执照的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也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虽然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并没有过错,比如本案中,假使雇主并没有指派陈某,但陈某的确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了工伤事故,那么,也应当按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但原告陈某提出的装假肢的费用我认为不应当支持,因为法律支持的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辅助器具,顾名思义,是能帮助残疾人行使器官功能的器具,如腿部残疾人的轮椅、上肢截断后安装的假肢等等,而就我们目前的情况看,4个手指安上假的以后恐怕也很难发挥手指的作用。因此我觉得这个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七条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