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中 小 |
温志萍从定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手中接过赔偿款
“车祸+误诊”引出截肢索赔案
法院判决:车祸制造者承担40%赔偿责任,医疗过错者承担60%
核心提示: ◎因一起车祸、一次治疗,下岗职工温志萍好端端的腿被截去了三分之一,为讨回一个说法,温志萍走上了一场艰难的诉讼之路。 ◎一场飞来横祸,三级司法鉴定,经县市两级法院历时近两年的审理,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温志萍终于得到了相应的合理赔偿。 谋生路上小腿被撞伤 1963年11月21日,温志萍出生在定南县天花村的一个小山村。在人生的前25年,他像所有的农村青年一样,用体力丈量青春的梦想。 1988年11月,他的人生获得了一个转机。这年,在新余钢铁厂辛苦了一辈子的父亲退休了,作为长子,温志萍顶替父亲,成为了新余钢铁厂运输部食堂的一个“伙头军”,从一个在田里谋生的农村青年成为了人人羡慕的工人,温志萍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几乎年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但好景不长,工作没有几年,因为生产结构调整,温志萍下岗了。在外绕了一圈,温志萍又回到了家乡。从此,他走上了艰难的创业之路,先是南下打工,后来开了一个摩托车修理部,凭着过硬的技术和热情的服务,为人实诚的温志萍掘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很快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老板。之后,温志萍又与人合伙办了几个小水电站。正当他准备大施手脚的时候,一场横祸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2003年11月15日,像往常一样,温志萍骑着摩托车到电站去上班。当他行驶到小定公路车步一砖厂路段时,赖建平无证驾驶无牌东风自卸车追尾撞来,致使温志萍右小腿受伤,摩托车也受到损坏。事故发生后,温志萍入住定南县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软组织碾挫伤。约下午3时,定南县人民医院对其行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腓总神经探查术。手术后,医生告诉温志萍说,手术做得很成功。 12月5日,经交警作出事故认定,赖建平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右大腿中下截去1/3 然而,手术后当晚,温志萍觉得手术切口疼痛难受,大汗淋漓。温志萍告诉当班的蔡医生说绷带扎得太紧了,要求松开一点,然而蔡医生说:“如果不扎紧,下面就会肿起来。”从手术后到11月18日,温志萍几乎天天叫医生松绑,但遭到了蔡医生的拒绝。 11月18日,定南县人民医院魏副院长查房时发现,温志萍患肢的皮肤表面已经出现青紫色并有一大水泡,于是说:“扎得太紧了,太紧了,腿已经坏了。”同时为温志萍松开绷带。看到温志萍右小腿出现一道道深深的痕迹时,魏副院长又说:“再也不能扎这么紧了,如果再这样扎下去,右小腿就没有用了。” 温志萍将魏副院长的话告诉了蔡医生,并多次要求蔡医生采纳魏副院长的意见,但一直没有引起蔡医生的重视。此后,温志萍的患肢开始肿胀,术口外敷料还有少量渗血,手术切口脂肪液化,右小腿中上段皮肤软组织逐渐变黑坏死。 11月25日,蔡医生为温志萍做小腿清创术,说是把小腿上已经坏了的肉清掉,让它长出新肉来。然而,手术后,蔡医生说小腿已经没有用了,可能要截肢。第二天,在温志萍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温志萍出院。出院的诊断报告是:右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碾挫伤并部分软组织坏死。 出院当日,温志萍转入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因温志萍右小腿肌肉及神经、血管广泛坏死,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专家说:“肝脏已经感染了,如果这样下去,人命都可能保不住,不要说腿啦。”经与家属交代病情,11月28日下午3时,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温志萍右大腿中下1/3施行截肢手术。 12月11日,温志萍痊愈出院。 县医院被追加为被告 2004年1月6日,温志萍在福建装配了56000元的普及型连杆液压关节假肢。2月15日,经定南县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评定,温志萍为五级伤残。3月15日,在定南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下,温志萍与肇事车主赖建平未达成协议,温志萍遂将赖建平告上了法庭。 7月22日,应温志萍的请求,定南县人民法院追加定南县人民医院为被告。 赖建平认为,温志萍小腿受伤后截肢不是交通事故所致,而是定南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的过错及绷带扎得过紧所致。因此,温志萍的损害后果是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根据*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赖建平表示,对于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损害后果愿意承担,但截肢的损害后果应由定南县人民医院承担。 定南县人民医院辩称,温志萍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施行了右腓骨上段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腓总神经探查术,手术顺利。术后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脱水消肿等治疗。术后三天使用了弹力绷带,在此期间,未梢血运良好,说明病情变化导致截肢与绷带包扎没有关系。 定南县人民医院认为,温志萍右小腿中上段皮肤软组织逐渐变黑坏死,是车祸造成温志萍右小腿较严重的碾挫伤,导致胫前动脉血管壁挫伤后血管痉挛,逐渐形成血栓造成血管阻塞。定南县人民医院对温志萍的治疗用药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故截肢与医疗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级鉴定说法不一 腿被截,谁之过?三方各持不同的看法。 为此,温志萍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认为定南县人民医院采取医疗措施不当导致其右大腿被截肢,与此同时,赖建平申请对温志萍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2004年8月20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委托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9月2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1、温志萍损伤伤残评定为五级伤残;2、温志萍右大腿中下1/3截肢,其原因是因交通事故右小腿损伤严重,但医院在温志萍右小腿损伤手术后的治疗措施方法不妥,存在医疗过错,对温志萍右小腿损伤的转归(右小腿肌肉坏死,以至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定南县人民医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1月10日,江西医学院医学司法鉴定研究所的结论为:1、温志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伤残;2、定南县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负轻微责任,医疗参与度小于10%。 然而,温志萍及赖建平对此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1月31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委托*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月21日,由法医名家何颂跃博士领衔的鉴定小组作出的报告结论为:温志萍右下肢在钝性外力作用下致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在原发损伤的基础上,右下肢截肢与定南县人民医院诊疗措施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 两级法院一个说法 2005年4月5日,定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鉴定结论自然成为各方的焦点。赖建平认为,*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较客观,应作为定案根据,但温志萍适用的赔偿标准过高,应按客观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定南县人民医院认为,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西医学院医学司法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是依据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 记者注意到,定南县人民医院开始是对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而申请重新鉴定的,但开庭时,却认为该鉴定是合理的。 定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赖建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无证驾驶,并导致温志萍右侧腓骨粉碎性骨折,应予采信定南县交警大队认定赖建平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结论。温志萍入住定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双方因此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定南县人民医院没有采取常规治疗措施,进行右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并腓总神经探查术,手术原则有明显失误。其次,温志萍术后切口持续疼痛,在下肢血运循环不良已有水泡形成的情况下,定南县人民医院又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情恶化,在血栓形成及软组织坏死后,仍未尽快采取措施,致使温志萍右小腿软组织逐渐坏死而截肢。 法院审理认为,*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和温志萍伤情发展及定南县人民医院的实际诊疗过程能够相吻合,结论分析说明透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认证性,应予采信。根据以上事实,导致温志萍*终截肢这一损害后果,实际是先由赖建平发生交通事故过错造成,又因定南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的过错间接所致,赖建平应当承担原发损伤原因力上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定南县人民医院则应承担其医疗过错原因力上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2005年5月12日,定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温志萍的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6426.38元,由赖建平承担40%,由定南县人民医院承担60%。 定南县人民医院和温志萍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赣州中级法院。2005年9月28日,在事故发生近两年时间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后,由于两被告没有主动履行判决,2006年春节前,温志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定南县人民法院多方努力,已分两期将定南县人民医院负担的15万余元执行到位。日前,赖建平所需负担的部分,法院也在紧张的执行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