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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文章首页>>法律常识>>工伤案例>>在什么情况下 应当认定为工伤? 赔偿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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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 应当认定为工伤? 赔偿标准如何?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7/20 11:26:01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
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
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
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
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什么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
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
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
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
直接报送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工伤事故?
  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
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
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职工失踪可以认定工伤吗?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工伤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
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
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 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
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
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能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
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能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
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
长医疗期的,*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
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
企业和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
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
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
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置假肢等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
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能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
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
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
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
销。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
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
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能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
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
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
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
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因工死亡,能得到多少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
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
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
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
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
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
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
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
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如何处理?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
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
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
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
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
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
疗、津贴等费用。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能得到多少补偿?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
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
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
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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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关键词:假肢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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