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黎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5年7月,她的母亲莫女士因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得不截去右小腿。住院期间,不断有假肢公司称要为母亲安装假肢,但遵照医嘱,母亲必须在出院休养半年后,等伤口完全愈合了才能装假肢,她一一拒绝了这些“好意”。当月底母亲出院后,一家名为“德林义肢”的矫形器材公司又两次打电话给她,希望为她母亲提供假肢,考虑到母亲伤口还未全好,她明确拒绝了。然而,由于她本人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下子失去小腿的母亲心情很着急,经德林公司的人上门劝说,很快便动了心。当年11月底,德林公司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将母亲接走并进行住宿训练,三个星期后,他们为她母亲装上了一条右小腿假肢,然后将她送回了家。当天上午,母亲一回家就睡觉了,负责照顾母亲的保姆见状便出门买菜,但等保姆回来后,愕然发现母亲倒在卫生间,已经不省人事。经鉴定,她的母亲属于猝死。
莫女士的猝死与安装假肢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法庭上,双方围绕这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黎小姐认为,母亲的死亡和安装假肢之间有关系,一方面,她母亲作为一个重症糖尿病人,当时身体十分虚弱,伤口尚未愈合,不适合安装假肢;另一方面,据保姆讲她母亲在德林公司训练期间,右小腿断面一直红肿,为其制作的假肢从未真正使用过,这种情况下,母亲被不负责任地送回家,势必存在跌摔的危险。另外,黎小姐称事发后她还曾经到“假肢行业”的主管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咨询,了解到“德林义肢”为母亲装假肢属于超范围的非法经营,根据注册,德林公司只能够销售总公司生产的假肢配件,而没有资格为病人制作和安装假肢。因此,德林公司应该为其欺瞒家属而进行的违法操作承担责任。
德林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安装假肢是在莫女士完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莫女士作为一个55岁的成年人,神志清醒、思维正常,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行为,没有必要征求其家属的意见。作为一个病情严重的糖尿病患者,她的死亡是由自身的疾病引发的,也是因为家属疏于看护、未及时抢救造成的,与安装假肢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从医学上来讲,安装假肢只需在病人的膝盖两侧进行固定操作,不需要动手术,也没有创面,因此不存在由此引发疾病的可能。黎小姐作为死者的女儿,明知其身体虚弱可能发生意外,却没有进行周到的看护,以致于延误了抢救时间,这些责任应该由其本人承担,要求德林公司赔偿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至于是否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应该由工商部门来认定,与本案无关。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