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宗该市建市以来有关个人触电人身损害赔额*大的民事个案,法院依法判决经济赔偿额115万余元,紫金县供电局和某矿产公司应分别承担受害者——一名现年8岁孩童张某10%和60%的赔偿责任。
2002年2月7日上午11时,张某随母亲一起叫其父亲回家吃饭。当走到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山路途中,张某跑至路边距地面0.36米高(未设防护栏)的高压变压器平台前,双手触摸高压进线接线柱,当即被高压电击伤致昏迷状态。张某随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又先后被转送惠州、广州两地治疗。2002年9月16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原告作出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二级伤残,建议双手安装假肢。在多次请求紫金义容镇矿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紫金供电局等单位赔偿未果后,2002年10月,原告张某家长遂将相关企业——紫金县义容镇矿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金县供电局、香港海山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转让人告上法庭。
据法院查明,紫金县义容镇十二排铜矿山由紫金县义容经济发展总公司属下的矿产公司负责开采。矿产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1993年11月,紫金县义容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香港海山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将义容经济发展总公司属下的矿产公司转让给海山公司独资经营,承包期10年。1994年,海山公司承包期间,以矿产公司名义出资1.65万元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请龙川县水电安装队架设安装。矿产公司在使用该变压器时曾请紫金县供电局更换变压器油,被告紫金县供电局在此过程中发现该变压器周围无设置围墙,曾向该公司提出设置围墙以排除安全隐患,但该公司没有采纳其意见,而紫金县供电局仍为该公司供电。2001年9月,海山公司将矿山开采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惠州市的张某某。
法院认为,原告孩童张某触电致残的电力设施变压器是矿产公司购买的,因此该变压器是属于矿产公司的财产。矿产公司作为该变压器的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未对变压器采取积极的防患措施,致使电击事故发生,被告矿产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触电事故的发生是在张某某承包之后,作为该公司的承包人,张某某负有管理好该公司财产的义务,因其管理不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海山公司因事发前已将矿山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张某某,既不是变压器的产权人,也不是维护管理人,故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紫金县供电局作为高度危险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应负有对变压器的安装及安全监督检查的责任。该局在进行该变压器换油检修时已发现了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对用户限期整改和停止供电的监督检查责任,故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即赔偿总额的10%)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是一个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对原告监护不力,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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