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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起诉时效几度波折 断臂少年终获赔22万元

来源:网络转摘 发表日期: 2006/4/27 16:33:07
     6月11日,遭电击双臂被截去的福建尤溪县山头村少年蔡星光,终于在11年后索赔成功。经检察院抗诉,三明市中院再审作出判决,蔡星光获得总额为22万多元的赔偿。至此,这起因起诉时效而异常曲折的案件终于审结
  11年前,3岁的蔡星光双臂被电击成焦炭状
  1991年10月31日,山头村村民蔡德赤正在村道上修路,随身带着年仅3岁的儿子蔡星光,让他在路边玩耍。10时许,附近一变压器房内发出“啪啪啪”的声响,同时冒出一团烟火。村民们立即扔下锄头跑去查看,只见蔡星光在变压器旁,双手已成焦炭状。原来,小星光被这台变压器吸引,爬进围栏内,不幸被高压电击中。虽然保住了性命,但他的双臂因腐败感染,*终在当年11月被截除。
  这台变压器的产权属于山头村委会。1982年安装时,村里在非安全区安装了围栏,在大门上装了锁。变压器房里装有村用电表,村里将钥匙交给芦坪电站管理,由电站负责每月抄表。事发时,电站职工到变压器房抄表后未关门上锁,灾祸由此降临。
  1998年3月23日,经三明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蔡星光双上肢至肩缺失,反应较迟钝,不能与人言语沟通,严重影响其日后生活自理,损失已构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年后,因旁人提醒,蔡星光一审索赔成功
  蔡德赤夫妇变卖财产用来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同时不停地往返于村、乡和电站之间,诉说儿子的不幸和家庭困难。近乎乞求的结果是,村里拿不出钱,芦坪电站因乡政府做工作,同意支付1500元作为困难补助。
  灾祸给蔡德赤夫妇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压力,他们还承受着痛苦的煎熬。这么多年来,星光会哭会笑,却不能说话。虽然他现在已学会用脚夹筷子吃饭,但大小便还要靠人帮忙。想想往后的日子,夫妇俩常背着儿子偷偷地流泪。
  1998年初,好心人提醒,可以起诉索取更多赔偿。夫妇俩仿佛看到了希望,向尤溪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芦坪电站、山头村村委会两被告赔偿儿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人补助费、假肢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8.8万多元。
  两被告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原告被高压电击伤是由于监护人监护不力、电站对变压器未能管理好造成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电站负次要责任,村里不负任何责任。
  两被告同时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这个问题,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蔡星光遭电击后,其父母多次向被告等单位提出补助要求,被告芦坪电站给蔡星光家庭困难补助仅1500元。对原告而言,对其判断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只能以法医鉴定的时间开始算起,在法医作出鉴定的1998年3月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当年8月20日,尤溪县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事故时,变压器木围栏门未关,芦坪电站作为使用者和维护管理者,严重疏于管理,应负主要责任;山头村委会作为变压器所有者及用户,对其安全也有管理义务,对变压器房门未关没有及时发现并排除不安全隐患,负次要责任;原告父母对原告在室外玩耍时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一定责任。原告所诉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及护理费赔偿请求,因监护人未能及时向被告主张或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根据1998年3月23日的法医鉴定,要求被告赔偿其假肢费、伤残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精神补偿费、鉴定费、鉴定交通费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一审判决芦坪电站赔偿原告13.8万多元,山头村委会赔偿原告8.28万元。
  经过二审,案情发生大转弯,判决起诉超时效
  宣判后,芦坪电站不服判决,向三明市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认为,被上诉人的伤害是明显的,诉讼时效应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及监护人在时隔6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答辩中坚持时效应从法医鉴定结论得出之日起计算。
  上诉人关于原告及监护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身体受到伤害很明显,不存在监护人不知道蔡星光身体受到侵害或因其他法定原因,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问题。被上诉人主张以1998年3月23日法医鉴定时间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医未鉴定时监护人就已清楚蔡星光是被电击伤,无须等待法医鉴定而起诉。原审判决以法医鉴定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属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蔡星光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37元由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同时,二审案件受理费6837元,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承担。
  检察院抗诉,经过再审,一审判决得以维持
  蔡德赤夫妇接到二审判决书后,于1999年12月底向尤溪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尤溪县检察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法医对蔡星光伤残程度的鉴定,不仅使蔡星光知道自己已终生残疾,同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才有了依据。根据以上意见,蔡星光伤残赔偿请求虽在被侵害之日的6年后提出,但在他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到何种程度时,提起诉讼的请求没有超过两年,法律应予保护。
  经咨询福建省假肢中心,明确了安装假肢费用。2001年4月21日经补充鉴定,蔡星光因电击造成的听力障碍仍在加剧,双耳感音性耳聋,也属重伤。检察机关由此认定,蔡星光对伤残补助、安装假肢费用的请求,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时效为由,于2000年11月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将该案交由三明市中院再审。
  2002年6月11日,三明市中院经过再审,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受伤害者伤情已基本治疗终结,赔偿数额基本上能确定之日起计算。对造成重伤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须在确认丧失程度的时候开始计算时效。蔡星光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后,到1998年3月23日作出伤残鉴定。因此,1998年3月24日之前的有关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但这之后的有关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据此,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尤溪县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蔡星光将得到22万余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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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络 关键词:假肢案例 录入:Admin 责编:Admin 阅读次数: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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